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振邦 Dan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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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2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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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係被控一共七項嘅控罪,包括咗有傷人、管有仿製火器、刑事恐嚇、攻擊性武器、管有毒品同埋管有爆炸品等等。被告都係承認控罪,亦都同意咗有關嘅案情。 案情撮要顯示,被告曾經係同一名薛女士同居,而薛女士喺2008年初,就已經同被告分咗手。到咗2008年7月中,被告去到薛女士工作嘅一間夜總會搵薛女士,後嚟兩人發生咗爭執。被告就用手同埋氣槍嘅柄係襲擊咗薛女士,咁呢啲行為就係頭三項控罪嘅內容。大概一個月之後,被告又再去呢個夜總會,並由另外一名嘅余女士係招待,被告向呢位女士就訴苦,話薛女士就對佢唔住咁樣。後嚟,被告攞出咗氣槍同一把七吋長嘅刀,佢就話已經冇錢喇,大不了係捅死嗰個女人,然後自己去坐監,咁對方最後係要報警處理。 警員喺2008年8月12日凌晨,喺被告嘅住所大堂截停咗被告,將佢拘捕,並喺佢嘅腰包搵到氣槍、鐵珠同埋係摺刀,警員又喺被告睡房就係搵到毒品同埋半樽嘅白電油,樽口有白布係伸咗出嚟嘅。經過化驗之後,得知樽裡面係一啲易燃嘅溶劑,而呢一種嘅設置係可以用嚟做呢個燃燒彈嘅裝置。 被告今年40歲㗎喇,佢以往係冇刑事紀錄嘅,喺香港讀書讀到中四,後嚟係去咗加拿大,繼續佢中學嘅學業,睇嚟被告一直都係循規蹈矩咁樣做人嘅。應辯方要求,本席取得咗精神科醫生嘅報告,咁本席亦都攞咗戒毒所報告同埋心理專家嘅報告。代表被告人嘅傅大律師係已經替被告盡力指出咗對佢最有利嘅情況,傅大律師亦都要求法庭考慮係畀被告接受治療。其實經過幾位精神科醫生嘅診斷,佢哋都認為被告係患有精神分裂症,喺呢一方面,本席係都覺得有啲奇怪,被告係患咗精神病,照理佢家人或者同佢要好嘅朋友就冇可能完全唔察覺,但本席亦都冇理由去質疑幾位醫生嘅結論。喺醫生診斷嘅基礎之上,本席認為法庭係應該考慮呢個醫院令,而唔係考慮呢個監禁。喺治療嘅時期方面,本席注意到阮醫生嘅睇法,佢係認為被告對個治療並唔算得話好合作,因此進度並非太過令人滿意嘅,咁佢亦都難以估計被告幾時可以適合返回社會。阮醫生建議,治療時間起碼兩至三年,咁其他醫生睇法都係一致嘅。 法庭對呢一類嘅情況,都覺得唔係容易處理,一方面被告對前度女朋友係施行咗暴力,佢有用刀,又藏有氣槍,佢喺屋企佢仲諗到話自己製造一個類似燃燒彈咁嘅一個物體。雖然冇直接證據指出被告會唔會同埋如何會去使用呢一個咁嘅易燃物品,但係以被告嘅精神狀態係並不穩定咁嘅狀況,如果佢一時係諗歪咗,呢啲咁嘅物品對社會或者甚至係對佢自己,其實都構成嚴重嘅威脅。 當然,本席亦都要考慮到事件本身嘅嚴重性及要顧及被告人已經喺小欖係度過咗差不多一年嘅時間,喺平衡各種因素之後,本席會根據醫生嘅建議,下令被告人係接受治療3年。本席係會作出呢一個咁樣嘅醫院令,全部控罪係同期執行。 被告家人已經係去咗加拿大㗎喇,傅大律師就指出,被告嘅母親雖然有腳傷,都係特登返番嚟香港支持被告人。被告喺接受治療嘅期間,可能係更加需要家人嘅支持同埋鼓勵,希望佢家人睇下喺呢一方面,如何作出妥善嘅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