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金寶

Case No.HCMA 389/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Sep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8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389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134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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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蘇金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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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年9月10日

裁決日期:2009年9月1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宗交通案件並不複雜,控方案情來自控方第一證人,他現年70多歲,於2008年7月5日約下午1時45分在案發地點過馬路。他在庭上指出,他是由控方證物PP2(7) 照片的左邊過馬路到照片的右邊。他未過馬路之前,他望向大馬路(運頭街)方向,看見沒有車轉入;於是便以很慢的步伐由PP2(7) 照片的左邊過右邊。可是,當他到PP2(7)路面三角形標記的尖處附近時,有一輛的士(由上訴人所駕駛),在控方第一證人身後的左邊揩過他的左腳,他遂跌倒在地上。控方第一證人在證物P5(7),用紅筆劃了一個交义,表示他是在那位置被的士撞低。

3.控方第一證人被的士撞倒後,上訴人下車扶起控方第一證人,向他說:「呀伯,對唔住,我車你去急症室。」於是,上訴人扶控方第一證人上了他的的士。在車廂內,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說:「呀伯,你唔好告我。」

4.控方第一證人到醫院敷了石膏之後,他不用留院便可以離開。盤問時,辯方向控方第一證人指出,他忽然停在馬路上,當時的士閃避不及,所以揩倒他。控方第一證人答他不是停低,他是在馬路上被的士撞。控方第一證人指稱不知道的士從哪裏駛入,亦不知道的士有沒有閃避他。

5.控方第一證人盤問時指在的士內,上訴人曾經叫控方第一證人不要告他,他會被扣分,會給控方第一證人一些錢。

6.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警員,案發日他往大埔那打素醫院調查這宗交通案件。

7.在那打素醫院,上訴人向控方第二證人說他從南運路右轉入泮涌路;右轉之前,因對面線有貨車行駛,望不清楚泮涌路,當對面線貨車駛過之後,上訴人便右轉入泮涌路。右轉期間,他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站在路中,上訴人於是停車。但車右前轆擦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左腳,上訴人見到控方第一證人受傷,便用自己的士車他到醫院及報警。

8.控方第二證人承認在沒有警誡下上訴人向他說這番話。控方第二證人亦有拍了8張照片,呈堂列作證物P2(1-8),而P2(1-4)是在醫院門口拍攝的。最後,控方第二證人亦同意上訴人和他返回意外現場拍照。

9.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裁判法官也適當地提醒自己,法律的觀點,事情不言自明定律「Res Ipsa Loquitur」並不適用於本案。

10.裁判法官聽取辯方的結案陳詞,辯方批評控方第一證人看不到上訴人的的士從哪一方向駛來,而控方第一證人聲稱他被的士撞到他的左腳,辯方指如果在這情況下是沒有可能撞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左腳。

11.裁判法官參照相片,的士是轉入泮涌路才撞到控方第一證人,而他稱的士是在他的左邊揩過,所以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所指的碰撞位置並非不可能。

12.裁判法官亦考慮到在的士內,上訴人要求控方第一證人不要告他,他會被扣分,這點亦沒有被辯方大律師盤問。

13.最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旳證人,他亦留意到稍後在醫院,上訴人對控方第二證人所說的一番話,其實是在沒有警誡下說出來,但辯方並沒有針對這番話作出抗辯,裁判法官接納上訴人自願作出招認,控方亦呈堂一份在兩星期後替上訴人錄取的警誡口供P4。裁判法官認為P4是一份混合性的口供,在口供中上訴人稱不明白控方第一證人為何突然間跌倒,控方第一證人跌倒期間撞到他的車右邊前門。但裁判法官認為P4的內容沒有經過宣誓和盤問,所以他不給予比重。

14.裁判法官考慮各證供及證據,他認為上訴人是沒有專注及謹慎留意泮涌路上的情況,因此,裁定上訴人是不小心駕駛。

15.代表上訴人的姚大律師作出幾項上訴理由,最主要指裁判法官錯誤地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所指被撞及的位置並非不可能;第二上訴的理由,姚大律師指裁判法官單憑招認把上訴人定罪是不安全及不穩妥的裁決。

16.姚大律師的書面陳詞指出,控方第一證人所指的碰撞位置是不清楚,他指位置是左邊腳,但後來他解釋即係腳板,到醫院後控方第一證人的左腳敷了石膏。參照控方證物P2的相片,當上訴人的的士轉入泮涌路是沒有任何障礙,因上訴人稱有貨車阻礙他的視線,他的車速是應該收慢,看清楚前面的事物,才可前行。而相片中亦顯示沒有任何物件阻礙他的視線。

17.事發當日是大約下午1時,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老伯,他的步速是很慢,在這情況下,一個謹慎的司機應該留意到這點,如司機有保持適當的速度,他是有足夠的時間去避免碰倒控方第一證人。

18.本席參照控方第一證人和上訴人在的士的說話,裁判法官的定罪是有足夠的事實支持。關於上訴人在醫院對控方第二證人的說話在沒有警誡之下說出,這是不理想的做法,但當時控方第二證人剛剛到醫院而想了解當時的情況,並沒有即時警誡上訴人,這可以理解的。

19.本席認為姚大律師也正確地指出控方是可把這番說話呈堂作證,但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的理由推翻裁判法官定罪。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林少明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梁錫濂、黃國基、吳志彬律師行轉聘姚大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