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段文勇

Case No.DCCC 330/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Aug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33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3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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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段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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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
日期: 2009年8月14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張民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的王吉顯律師行轉聘伍家聰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第一項控罪,搶劫罪(Robbery)
第二項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判刑理由書

1.在事件中被告因事主未有支付他HK$400的工資,因而用鐵鎚襲擊事主 ,令事主受傷。被告即時奪去事主銀包內的全數面鈔紙幣。

2.事主無意抵賴被告的工資。被告卻以鐵鎚襲擊事主。這是一項社會不容的行為。幸好案中事主傷勢不重,他的瘀痛於7天後消除。本案最嚴重的行為當是被告在拿取事主金錢時以鐵鎚襲擊事主。盜竊金額只一項機遇的數字,因被告是把事主錢包內全數的紙幣拿走。

3.被告是越南籍男子,妻子居住於中國內地。被告在1984年偷渡抵港,現已取得香港身份証。自1992年至今被告有26項刑事記錄。被告的最後一項刑事記錄記載於2006年。被告的26項記錄中有8項是盜竊(其中4項是扒手罪)、4項是藏毒、1項販毒、1項傷人及多項管有或售賣違禁品(包括私煙)罪。

4.辯方律師替被告求情說被告雖案底累累,但漸有改進,被告已有3年無犯事,案中證供顯示被告有以工作謀生。本席接納辯方的求情陳述,判被告對本盜竊控罪監禁兩年。

  (源麗華)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