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魯健良jack

Case No.DCCC 476/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Sep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47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4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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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魯健良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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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年9月28日
出席人士: Mr. CHONG Tin-chu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 SIU Chiu Kin Stanley,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梁錦濤,關學林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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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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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魯健良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涉及的單位是住宅單位,位於新界大埔汀角路鳳園村一座三層高村屋,而天台就搭建了一間玻璃屋,作為戶主兒子的起居室和廚房。

2.案發當日早上八時多,戶主聽到天台有聲音,於是上去查看。當時戶主看見被告人正在天台廚房外攀爬,雙手抓著窗邊石壆。戶主認出被告是鄰居,住在同一條村的一間屋。 户主大叫要被告不要逃走,但最後被告還是離開了。戶主看見廚房地上遺下一個藍色背包,裡面有一些紙幣和手錶。事主向警察報案,其後警察到被告居住的村屋將他拘捕。戶主的兒子回家檢查,發覺屋內有搜掠過的痕跡並証實地上的背包內所載的物品(七隻手錶、一個PSP遊戲機、一件運動服、1,500元新台幣、三條鎖匙)是屬於他的。

3.被告現年43歲,過往一共有十八項刑事紀錄,五項與不誠實罪行有關。律師求情時指出被告與媽媽居住,家中有妹妹、弟弟,爸爸在04年過身。被告從2000年起就患有思覺失調,而妹妹亦同樣患有精神病。被告的精神問題目前得到治療,不過他說經常聽到有人用粗言穢語駡他,亦感到被人逼害,而且經常見到黑色或綠色影子。被告過往亦曾嘗試自殺,喜歡從高處跳下來。

4.被告在自己撰寫的求情信當中講出他但中三輟學之後,16歲便開始接觸毒品。被告一直以來都不斷吸服危險藥物,導至患上思覺失調,曾經三次進出精神病院,希望法庭體諒他有精神問題而酌量減刑。

5.律師亦強調今次犯案與被告的精神問題無關,他當時絕對清楚自己在做甚麼。雖然被告聲稱當日犯案之前曾經吸服毒品,但只是為壯膽而已。被告一直有接受精神科醫生照料及服食醫生所處方的藥物。

6.法庭基於被告所聲稱的精神問題而替其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兩位醫生的報告都指出被告確實有精神病問題,不過情況已受到控制,不需住院式治療,因此不建議入院令。被告向兩位醫生講得很清楚,他雖然聲稱自己案發前曾吸服危險藥物,但他在犯案過程中是清楚知道自己在做甚麼,這一點兩份醫生報告已清楚交代。其中一位醫生(梁醫生)的報告–梁醫生引述被告人所說「入咗去之後冇打算--冇咁嘅意圖偷竊」,不過辯方律師今天向法庭指出被告的意思並非如此,他是有意圖去偷竊的;基於這個講法,本席不打算就認罪一事做任何事情,換句話說,本席接納被告人的認罪。

7.就這類罪行而言,法庭是有判刑指引的。住宅單位,若在没有增加罪行嚴重性因素的情況之下,一般考慮刑期為3年。本案是住宅單位,聽取律師的求情說話及包括本席所撰寫的求情信,本席看不見有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應依循上級法院所頒下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考慮到本案情況,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

8.就求情方面,除了認罪之外,本席看不見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因此,認罪扣減三份一,被告被判監禁兩年。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