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守財

Case No.DCCC 519/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Sep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51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5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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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守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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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年9月24日
出席人士: Ms. Susanna LEE,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CHAN Man-yee Cannise,由莊麗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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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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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李守財在本席前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項控罪涉及毒品10.88克氯胺酮;第二控罪涉及毒品53.42克氯胺酮。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下午警方人員在荃灣東亞花園停車場將被告截停,在其身上搜出第一控罪所指的毒品。被告聲稱毒品是給自己服用的,其後警方人員將他帶返其位於東亞花園的住所內進行搜查。警方人員在一個房間內找到第二項控罪所指的毒品,還有電子磅和一些膠袋。警誡下被告指那些物品(包括毒品)是屬於自己的,與其家人和女朋友無關,他聲稱毒品是給自己吸服的。

3.被告現年21歲,過往没有刑事紀錄。求情時律師指出被告共有四兄弟姊妹,他排行最小。被告爸爸今年6月因為身體健康問題辭工,没有工作;媽媽是一名洗碗工人。被告讀書至中二便在03年輟學。賦閒在家一年之後,被告從事過運輸、廚房工作,最後做冷氣維修散工,每日賺取300元,但工作並不穩定。由於爸爸因身體健康問題失去工作,所以被告亦要在家照顧爸爸。

4.被告收入不多,又染上惡習–賭波,欠下債項並利用自己的信用卡來繳付,因此欠下債項約三萬多元。由於入不敷支,所以被告感受到很大的經濟壓力,因而沾上吸服氯胺酮的惡習並以此減壓。其後爸爸了解到被告的欠債情況,拿出二萬多元積蓄替他還債。由於經濟問題,被告受到提供毒品給他的人誘惑,同意替人販毒,希望以此賺取快錢。

5.除被告寫信給法庭外,他爸爸亦有寫信替其求情。本席有機會看過有關內容,內容主要講被告表示自己對這次的事感覺後悔,希望能夠早日出獄盡一點孝心,好好照顧年老父母;爸爸主要提及自己以往做行船工作,沒有時間管教子女,因而令兒子誤入歧途及闖下彌天大禍,他希望法庭最終能夠寬大處理其子犯事一事。

6.對於氯胺酮這類毒品的禍害,本席相信稍有留意傳媒報道的人也會相當了解這毒品的禍害,而被告就是直接將這些禍害帶給社會的人。法庭一貫處理販毒的人都是處以嚴厲方法。上訴庭很多時表示就算犯事者年輕或過往没有刑事紀錄,但對於犯下這種嚴重罪行,這些都不足以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就被告所販運的危險藥物而言,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的。

7.在求情方面,除了認罪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亦找不到好的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依從上級法院就這類罪行所作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

8.基於第一項控罪所販運的危險藥物份量,本席以4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獲得扣減三份一,監禁32個月;第二項控罪,以6年作為判刑起點,認罪獲得扣減三份一,監禁4年。

9.餘下本席要處理的問題就是如何處理這兩項控罪的總刑期。可以以一個粗略的方法去協助法庭處理總刑期的問題,就是將兩項控罪毒品的份量先加起來再考慮量刑。兩項控罪毒品的份量加起來是64.3克,正如辯方律師指出,這個份量同樣以6至9年的範圍去考慮。就這份量,本席會以六年零三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換句話說,這兩項刑期的總刑期應是將六年三個月扣減三份一之後的刑期。如要達至這結果,本席會頒令第一項控罪的32個月監禁的其中兩個月與第二項控罪的4年監禁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四年兩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