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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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0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405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956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9月10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9月10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街市造成妨礙」罪,違反香港法例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制訂的公眾街市規例第9及14(1) 條。 2.控罪指上訴人於2008年10月31日下午,沒有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和宜合道熟食市場的C9號檔前行人通道放置物品,即7張枱及18張櫈,再加上3個洗碗盆及2盆菜,佔用約24.44平方米的面積,以致在該街市內造成妨礙。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3.控方案情並不複雜,控方證人是一位食物環境衞生署街市助理。事發時,他與同事在有關的熟食市場執行職務,行經C9 號上訴人的店舖時,看見上訴人剛開門營業,而舖門口一米處的行人通道有3個盆及2盆菜,該店舖對出3米半的行人通道亦有7張枱及18張櫈。雖然該熟食市場人流不多,但路人走過上述地方時要側身避開該些物件。 4.上訴人在庭上承認他有3個盆及2盆菜在C9舖門前,而該些枱及櫈是放在F1及F2號舖前。現場為一圓形的地方,C9 號檔位是在F1及F2號檔對面。 5.裁判法官聽取了證供、考慮了所有證據及上訴人的陳詞後作出分析。上訴人並沒有犯案記錄,他對該3個盆、2盆菜、7 張枱及18張櫈是屬於他並沒有爭議,上訴人亦指該7張枱及18 張櫈只是放在F1及F2號舖前,而F1及F2號檔位是對正C9號舖的。裁判法官認為控告上訴人在C9號舖前擺放有關雜物,是合理。 6.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誠實可靠,而上訴人的辯護理由其實並不是針對他的定罪,而是關於他與食環署之間的糾紛,上訴人認為他是被不公平地對待。在審訊時,上訴人將很多信件呈堂,裁判法官認為他們之間的糾紛對本案的控罪並沒有直接關連,建議上訴人與食環署找尋一個解決的辦法。 7.對於本案控罪,裁判法官是有足夠的證據作出定罪,而上訴人並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造成阻礙,因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是正確的。 8.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再次投訴多年來他跟食環署之間的糾紛,他認為對他不公平。 9.本席對上訴人解釋,他與食環署之間的糾紛並不適宜訴諸法庭,本席只是處理有關罪行方面的上訴,但本席看不到上訴人對本案的定罪有任何上訴理由。 10.本席參看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為裁判法官並沒有犯了任何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的錯誤,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林少明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