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寶耀

Case No.HCMA 573/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Sep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7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57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2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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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何寶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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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年9月18日

裁決日期:200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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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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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三項控罪,分別為一項普通襲擊及兩項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經審訊後,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審訊及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也是作出自辯。

案情

3.控方第一證人案發當日在商場地下舖購物,當時店内有不少顧客,而且全部都是女性,因爲她們正在選購的是女性内衣:如胸圍以及童裝等貨品。控方第一證人當時也在選購兒童服裝及女性内衣,她把貨品拿起來查看時,她感覺到身後上訴人不斷大聲喊叫與内衣有關的猥褻話語。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中亦有指出,本席在此也不再複述。

4.上訴人更不時伸手穿過女士們之間去拿取内衣。當上訴人伸手穿過控方第一證人的腋下,她叫上訴人排隊等候,當時上訴人便以粗言穢語辱駡她。兩人爭論了不久,上訴人更掌摑她的兩邊臉頰,並且揮拳打她的嘴,導致她上唇腫脹及牙齒疼痛。她於是報警。

5.兩位軍裝警員到達現場處理這宗投訴。他們向控方第一證人了解事件後便向上訴人查詢。而實際上,由於當時有大批人士聚集圍觀,因此當其中一名警員查問上訴人時,另一位警員則負責在旁看守。

6.警員52050向上訴人指出控方第一證人投訴,當時上訴人反説他有背痛以及丟了手提電話。警員52050看到地上有一部黑色手提電話,並向上訴人指出。這時,兩人面對面相距約兩尺。上訴人突然用右手背打向警員52050的臉,警員52050問他為何襲擊警務人員,上訴人說由於那個女人曾打他,因此他只是示範她是怎樣打他而已。警員52050呼叫警員6530協助拘捕上訴人。當時上訴人情緒非常激動,右手因此打中正企在上訴人右手邊的警員6530,後來兩名警員合力才能將上訴人制服。最後上訴人因一項普通襲擊及兩項襲擊警務人員罪名被拘捕。

7.警員6530及52050都有作供,他們的證供都吻合,警員52050和上訴人的對話,警員6530沒有留意到,原因是當時他朝著不同的方向看著人群。他認爲上訴人當時情緒很激動。

8.上訴人抗辯時說了很多與案件無關的事情及對警方不滿的話。及後,他選擇作供。他作供時稱被控方第一證人掌摑面頰,導致他倒退了幾步。他承認因失去平衡,他右拳的食指才打中控方第一證人的嘴唇,他的手指亦因此腫脹及留下擦傷的傷痕。上訴人的辯護理由稱這純屬意外。上訴人在庭上亦承認曾經輕拍控方第一證人的臉,目的是爲了 “喚醒”她。裁判法官亦有留意上訴人在審訊時多次以英語說(awake)“喚醒”一詞。

9.上訴人說警察到現場時,他們用手指向他的胸部右上方,導致他向後倒下。他曾嘗試擋開他們,並在倒下時,舉起雙手來平衡身體。他似是暗示他這樣的動作,可能令他的手觸及兩名警員的臉。

10.最後,裁判法官作出事實分析,他亦適當地提醒自己上訴人現年56歲,過去沒有犯罪紀錄。裁判法官有索取過兩位精神科醫生報告,當中顯示上訴人患有狂躁症,並且有精神病症狀。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應有足夠認知能力規行矩步,他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情,所以上訴人是適宜聆訊。

11.裁判法官考慮過控方證人的口供,他認為控方各證人都是可信和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不接納上訴人的版本,最後裁定上訴人三項控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12.在今天聆訊時,上訴人的辯護理由指他有背痛,所以沒有氣力去打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稱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侮辱他,還掌摑他臉頰。

13.關於警員方面,上訴人稱要求警員召救護車,因為他背痛,警員繼續篤向他,在這情況下,他只不過推開他們而已。這些辯護理由,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及口頭裁決都已經適當地處理了。

14.本席參閱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口頭裁決,裁判法官亦仔細地處理了所有的證供。本席看不到這定罪有任何不公平之處。因此,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鍾洪偉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