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文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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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6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3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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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控一項意圖傷人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本席剛剛讀出本案的裁決理由書,因此就本案案情,在這裡只會簡述一遍。被告和控方第一證人有爭拗,後者打電話給受害人到酒家的點心部來。受害人首先打了被告一拳,而被告則揮動菜刀,衝著受害人。受害人因滑倒地上而被被告斬了三刀,當中有兩刀令受害人右邊和左邊頭頂分別有3.50厘米和6厘米的全厚度裂傷。被告在現場被捕,受害人住院三天。他聲稱仍有手震、頭痛的情況。 求情 3.被告並不是引致斬傷受害人事件的生事者,受害人的頭暈和頭痛並不能在醫學上構成受害人有永久傷殘。被告亦沒有狂斬受害人。 判刑 4.本席接納被告並沒有預謀,亦是因為受害人出拳後才作出這意圖傷人的行為。受害人赤手空拳,而點心部亦有其他人士工作,本席經已裁定並不接納被告因自衛傷人的辯解。 5.被告現年44歲,中二程度。被告在1981年因普通毆打罪而被判守行為,本席不會因被告的前科而加重被告的刑罰。 6.這是一宗完全可以避免的刑事案件。被告雖然被打在先,這是受害人的不是,但這並不是表示法律容許他用菜刀傷人。幸好受害人並沒有受到嚴重的永久創傷。受害人已經承認他毆打被告的刑責,受到一定的懲罰。 7.整件事件源於一些雞毛蒜皮的事,一點誤會所引致,始作俑者是控方第一證人。但諷刺的是,受害,受刑責的卻是那強出頭的受害人和老羞成怒的被告。蓄意傷人罪的判刑很視乎個別案情,並沒有判刑指引,但這罪名的最高刑罰可以是終身監禁。被告毫無悔意,亦對替他補錄口供的警員作出指控。本席相信被告當時並沒有大力狂斬受害人,但他在砍傷受害人兩刀後仍企圖再斬第三刀,幸好被告被其他人拉著制止,以免對受害人造成更大、更深的創傷。 8.上訴庭在特區訴謝學林(譯音)([2005] 3 HKLRD 18)曾說一般而言,蓄意傷人罪的判刑是3年至12年,但亦要視乎案情的嚴重程度而作出調整。 9.本席亦考慮到上訴庭在特區訴侯炳全(CAAR 12/2007)的考慮因素,以三年半作為量刑起點。在考慮到被告並非預謀行事,事件亦是受害人首先出拳所引致,而可幸地受害人亦沒有永久性創傷,因此本席酌情減刑6個月,判被告入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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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