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敬賢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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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7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7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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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兩名被告承認一項爆竊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受害人是大埔昌運中心京都酒樓的兼職女侍應。她在2009年5月13日下午6時45分返回酒樓工作。她把她的手袋放在更衣室一個儲物櫃內,她有把儲物櫃鎖上。在同日十一時許,受害人發現她的儲物櫃被打開,她的手袋和罪行詳情所列出的物品不翼而飛。她於是報警。 3.警方進行調查,從昌運中心的閉路電視中,警方發現被告和另一名男子在當日晚上十時許曾進入案發的更衣室,而第二被告則在外面把風。在10時03分左右,其中一名涉案男子把受害人的手袋盜取出來,交給另外一名男子。 4.2009年5月20日晚上9時,警員1749在大埔當值,他認出上述閉路電視所錄取的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影像,於是要求增援。 5.警員在大埔中心截查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在警誡下,第一被告承認他夥同第二被告和另一名叫Gary的男子潛入那更衣室爆竊。他和同黨撬開更衣室的門鎖,而第二被告則在外把風。事後他把那螺絲批棄掉在林村河,而受害人手袋內不值錢的東西亦棄置了。第二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她只是把風,而第一被告是他的男朋友。 6.稍後,第一被告在警誡下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7.第二被告在警誡下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求情理由 8.第一被告現年34歲。第二被告29歲,是第一被告的女朋友,他們二人在犯案時都是無業。他們二人都有悔意,在被捕後便如實招認犯案的情況。 9.兩名被告不是在案發現場被捕,控方是倚賴閉路電視的錄影才把他們緝捕歸案。 10.他們二人都沒有帶背囊,犯案的行為亦不是預先計劃。他們只用了二至三分鐘,搜掠後更離開更衣室。辯方接受受害人的金錢損失大約是630元。第一被告是主使人,第二被告則受第一被告影響,只是把風。 11.第二被告呈上她所寫的及她父親的求情信,她在監禁期間有了信仰,知道自己行為、想法的千瘡百孔。 判刑 12.第一被告有六項刑事紀錄,在2004年有兩項同樣的爆竊定罪;第二被告則有三項盜竊罪的紀錄而在本年7月13日被判入獄兩個月,在8月中出獄。這和第二被告在求情信上說「因為今次第一次坐牢,方知道我的父母有幾傷心及難過」的說法有所出入。 13.兩名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他們坦白認罪,這使他們有三分一刑期扣減。 14.一般非住宅的爆竊罪行的刑期起點是兩年半。本席接納本案並不是有慎密策劃的爆竊,而受害人所失的金錢財物約是630元。當然這並不包括受害人的手袋和錢包。 15.第一被告有相同前科,理應有加重刑罰的情況,但本席在考慮本案案情之後,以兩年半作為起點,因為第一被告認罪而減刑至20個月。第二被告是同黨,但本席考慮第二被告的把風角色和受到她男友第一被告的影響,決定從輕發落,以18個月作為起點。她的認罪使刑期減至12個月。本席希望她真能痛定思痛,改過自新自新,誠如她在求情信所言「不迷失了自己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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