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君怡

Case No.DCCC 807/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Aug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80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80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君怡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09年8月31日下午4時3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Peggy L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振文律師行YEUNG Lung Sang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3] 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Possession of
apparatus fit and intended for the inhalation of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今早沒有出庭應訊,本席於是發出拘捕令,而被告終於在今日下午三時許歸押,出庭應訊。

2.被告承認兩項販毒罪及一項管有適合於吸服毒品的器具罪名,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3.2009年3月18日晚上十一時許,警員在大角咀道看見被告行跡可疑。他們上前截查被告,當時被告正拿著一包藏有內含0.24克「冰」毒的晶狀固體。警員亦在被告身上找到了兩條鎖匙。

4.警員帶被告返回大角咀道239號1字樓2號室進行搜屋。警員用前述的鎖匙開門,當時居所內有一位姓鄭的人坐在梳化上。

5.警員在搜屋行動中,找到各樣物件,其中較重要者如下:

(1)五包內含2.30克「冰」毒的2.31克晶狀固體;

(2)兩包內含2.81克「冰」毒的3.44克晶狀固體;

(3)一包內含0.76氯胺酮的0.94克粉末;

(4)一包內含0.71克巴比妥和0.01克「冰」毒的0.88克固體;

(5)一包內有0.01克大麻酚的0.57克的種植物料;

(6)一包內含有2.31克草本形態的大麻;

(7)一玻璃瓶內有含有1.4克「冰」毒的2.02克混合劑;

(8)一袋藏有內含0.83克「冰」毒的0.96克混合劑;

(9)電子磅和打火機;

(10)大量不同尺寸的可再封口膠袋;

(11)一些玻璃容器內有微量「冰」毒;

(12)五盒錫紙。

6.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從檯上搜獲的物件都是她的,她打算把第一項控罪所涉及的膠袋交給一個在旺角的人。在進一步警誡下,被告承認她正打算把那些裝有毒品的膠袋,交給一個在旺角的朋友。那電子磅、鉸剪及可再封口膠袋是用來包裝毒品用。她亦承認在上述住所內,用那些玻璃瓶吸服毒品。

求情理由

7.被告現年17歲,沒有刑事紀錄。她來自一個破碎家庭,自幼由婆婆養育。被告完成了中二課程,被捕前曾任職售貨員。被告有吸毒和濫藥的習慣。經本席查詢下,辯方律師從被告得到的指示是兩項控罪的毒品都是用販運用途。被告亦呈上一封給法庭的信件,與其說是求情信,不如說被告要求法庭重判被告,使她在監獄內有一段長時間反省,增值自己,訓練自己的定性,使自己「明白到真真正正犯了社會不容許的事,以幫助她改變現時的思想和犯罪心態」。她和家人亦認同她入獄的想法。

8.辯方律師亦希望法庭能把第三項控罪與其他判刑同期執行。

判刑

9.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使她有三分一刑期扣減。雖然被告是17歲,但販運毒品是例外罪行,因此本席不用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索取其他報告,而可以直接判監。

10.本案案情並不複雜,警方在涉案單位內,找到有「冰」毒和其他毒品,包括微量的氯胺酮、大麻等等,有些毒品是混合劑形式的。上訴庭對有關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十分清晰,一般而言,販運涉及10克以下的「冰」毒是3年至7年。

11.就第一項控罪而言,「冰」毒的份量是0.24克,本席以3年作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判刑兩年。

12.第二項控罪涉及一組合的毒品,而其中以「冰」毒為主。本席考慮及採納上訴庭在特區葉偉賢等CACC 80/2003的判刑考慮因素,本席以統合計算方法去釐定判刑起點。由於第二項控罪以「冰」毒為主,涉及總共7.34克的「冰」毒,其他則是少量的氯胺酮,大麻及巴比妥,本席以5年作為起點,而不會就其他毒品再加重刑罰。因被告認罪,本席減刑至40個月。本席亦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頒令第一及第二項判刑同期執行。

13.就第三項控罪,本席以3個月作為起點,因被告認罪減至兩個月。這項控罪亦與上述兩項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被告就三項定罪須入獄40個月。

14.被告今早沒有出庭應訊,法理上可視為觸犯了《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的罪行,該罪行最高可判監12個月。但本席考慮被告的特殊情況及沒有歸押的原因,決定從輕發落,不另加刑。

15.但本席亦希望被告能夠把握自己的青春,亦能痛定思痛,改過自新。被告自小身世坎坷,亦出入女童院很多次,但能夠把握機會重新做人,才是對自己,對她的婆婆和家人負責任。不要怨天尤人,不要怨責社會虧待妳,應該反思自己能夠如何改造自己,成為對家庭,對社會有貢獻的人。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