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國瑋 訴 張國民經營文利工程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47/2008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October 2009.
1. 被告人從事家居維修工程,由2002 年10 月1 日至2008 年3 月1 日,聘用申索人為日薪技工,其離職前的薪金為港幣370 元。申索人稱,受僱期間從沒有放過有薪年假,遂興訟向被告人追討有薪年假港幣16,871.39 元。
Cited by 1 case
|
HCLA4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 2008 年第 47 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 2008 年第 1331 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 聆訊日期:2009年6月30日及10月22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10月22日 判 案 書 前言 1.被告人從事家居維修工程,由2002 年10 月1 日至2008 年3 月1 日,聘用申索人為日薪技工,其離職前的薪金為港幣370 元。申索人稱,受僱期間從沒有放過有薪年假,遂興訟向被告人追討有薪年假港幣16,871.39 元。 2.經審訊後,審裁官判申索人勝訴,被告人不服上訴。 討論 3.審裁官在裁決理由書說:
上訴理由 4.被告人上訴的理由有兩條:
本席現逐一檢視。 有否給予有薪年假 5.被告人在供詞(證物 D1)說,每年新年放假約8至10 天。在證物 D2中,他列出申索人每年所放的年假,通常都在農曆新年後,日數每年不同;又註明放假是因為新年期間,不方便進行家居服務。根據開工紀錄(證物 D4及D5),申索人在每年的農曆新年都有放假,但日數不同。被告人在另一份供詞(證物 D7)說:「已於每年新年放假前都會發放多於年假的金額給各位同事而取代有薪年假」。可是,當審訊時,被告人承認從沒有給予申索人有薪年假。這說法和他呈交的文件證據有明顯的出入,可以說是自相矛盾。 6.被告人現辯稱,因為在審訊時他十分混亂,所以才會說沒有發放有薪年假。 7.本席不接納被告人的辯解。到底有沒有給予有薪年假,正是本案的焦點;從審訊記錄看來,審裁官對此關鍵問題,向雙方再三提問,被告人亦一再表明沒有給予有薪年假。被告人說因混亂而答錯了審裁官的提問,明顯是事後堆砌出來的理由。 8.本席認為,審裁官裁定被告人沒有給予有薪年假是正確的。 有薪年假薪金的計算 9.審裁官以申索人最後的日薪計算所有的有薪年假酬額,這是錯誤的。 10.《僱傭條例》第41D 條訂明:
而第41C(2)條則規定:
換言之,審裁官不能單以申索人在2008 年3 月離職前最後的日薪,來計算自2002 年起所有的有薪年假酬額;他必須按上述條文行事,斷定申索人就每年有薪年假的相關工資,然後得出該年度有薪年假的酬額。 結論 11.本席判上訴得直,把案件發還審裁處,由原審審裁官就申索人當得的有薪年假酬額,予以查訊及作出裁斷。 12.至於上訴的訟費,考慮到上訴的結果,本席認為最適當的做法是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申索人(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