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逸懷

Case No.DCCC 386/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Sep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8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3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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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逸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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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09年9月28日上午9時44分

出席人士:

Mr Francis Yip,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an Ding Yang, Andrew,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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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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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被告人王逸懷,於本席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發於2009年3月2日,被告承認,他於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至609A號新興大廈20樓2002A室,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95.16克氯胺酮的140.64克粉末。

2.案發當天晚上,警方於案發現場新興大廈20樓2002A室(下稱「該單位」)外埋伏。計劃入內執行一搜查令。同日晚上11時40分,女子曾少娟到該單位叫門,而被告從該單位內開門時,警方現身,並要求進入單位內搜查。

3.警員於搜查時,在單位內睡床邊的一抽屜內,發現了下列物件:

(一)一個粉紅色膠袋,內有七個裝有白色粉末的較大透明膠袋,及四個裝有白色粉末的較小透明膠袋;

(二)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四十一個較小透明膠袋;及

(三)一個電子磅。

4.警方於單位內一儲物架,發現了一張租單,租單顯示被告是該單位的租客。

5.被告於拘捕後,並於口頭警誡下承認,危險藥物是屬於他的,與他的女朋友曾女士無關。

6.其後,被告於警誡會面中承認控罪,被告說,2009年3月2日約早上7時左右,他於尖沙咀的P.P. Disco認識一個名為May的女子,被告將該女子帶返該單位。該女子May贈予被告一些「K仔」,並著被告人幫她保存「K仔」、電子磅,及一沓透明膠袋。被告想到,他可免費使用「K仔」,遂答應把「K仔」存放於該單位內。被告是於2008年11月開始租用該單位,亦是該單位的唯一佔用人,只有被告人擁有該單位的鎖匙。

7.政府化驗師核證於單位內搜出的白色粉末,總重量為140.64克,內含95.16克氯胺酮。

8.被告自1996年至今,共有六項刑事定罪紀錄。除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外,其餘大多與發佈或管有淫褻物品有關。被告過往曾被法庭判以緩刑監禁、勞役中心,及被判往戒毒所接受強制戒毒。

9.被告人的背景口供指出,被告曾接受中二教育,他曾於餐廳任職侍應,亦曾任職裝修工人,被告於被捕時是無業。

10.法庭於判刑前,考慮了有關被告人的背景報告。報告詳列了被告人的背景資料,法庭於此不再贅述其內容。感化主任於報告末段中指出,從資料可見,被告是來自草根階層,父親是有酗酒及脾氣暴躁的問題,而母親一向是以較嚴的態度管教被告。而事實上,被告於求學時,品行並沒有出現嚴重問題。其後,被告是因無心向學而輟學,被告自離校後,曾從事一些售賣色情物品的工作。亦因此,被告過往曾被警方三次拘捕,亦於他19歲時被判往勞役中心。

11.被告於勞役中心獲釋後,初時於一壽司店工作,亦曾從事裝修、印刷等工作,但被告的工作及收入均不穩定。被告聲稱,他是於二十多歲時受朋輩影響,而開始使用氯胺酮。被告就著氯胺酮的使用量逐漸增加,特別是於被告人自戒毒所獲釋後,他跟他的妻子出現感情問題,最後被告遷離住所,將兒子交予母親照顧,而獨居於旺角一房間。

12.被告一直並沒有遠離毒品,他更每天使用氯胺酮。被告承認,他干犯本案,是因案發時,他無業,財政緊絀,並為貪圖可免費使用氯胺酮而犯法。感化主任認為,被告人的毒品問題已逾七、八年之久,被告實需要一堅決的信心,才可遠離危險藥物及不良朋輩的影響。被告向感化主任表示,他於案中已得到一重大的教訓,他亦希望可照顧他的母親、兒子及女友。被告表示,他希望可改過自新,並要求法庭輕判。

13.辯方於輕判請求中指出,被告對他的行為感到十分後悔。被告明白,因案件的嚴重性,監禁實是無可避免,辯方要求法庭考慮被告人於案中坦誠承認控罪。辯方亦指出,被告承諾,他是會遠離所有軟性藥物。

14.法庭於量刑前,考慮了本案控罪、涉案毒品的性質及其數量、本案案情、被告的背景,及面前所有輕判請求。法庭認為,就著本案的危險藥物的數量及其性質,按許守城所頒下的判刑指引,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起點當為六年半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法庭會因此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的刑罰扣減,從六年半的量刑起點,即78個月監禁,下調至52個月。

15.法庭並考慮到本席席前所有求情因素,法庭認為,法庭可再將刑罰下調至46個月監禁,即從早前的52個月監禁再下調6個月。

16.就著本案控罪,法庭判被告人判監46個月。

  陳仲衡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