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浩鋌

Case No.DCCC 974/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Oct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97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97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麥浩鋌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容耀榮

日期:

2009年10月9日上午10時1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M.K. Ch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關秉基律師行律師Mr Quan Bing Kay, Derek,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s)

----------------

判刑理由書

----------------

1.短話就不能長說,你判刑就好簡單,正如你律師所講,冇任何求情理由,除咗係認罪同埋的確有悔意,因為第一時間同警察認咗係販毒,咁你個自招供詞亦都出現喺案情嗰度,如果警察唔接納你個自招供詞,就唔應該擺喺度添。

2.律師應該有講畀你聽,呢個有判刑指引嘅,你如果唔記得嘅話,我可以再重複一次,就係如果純粹根據呢個數量,就係6年至9年。當然判刑指引雖然唔係硬性規定,但係要超出呢個指引,就係要有特別好強烈嘅環境因素、求情理由,喺你嗰度就冇嘅,咁所以一定係6年至9年。法庭當然認為,除咗睇下份量之後,就睇下你個販毒嘅方式等等其他因素、睇你被補嘅環境同埋睇你所招認嘅。你只係一個好低層次嘅販毒者,今次亦都係你第一次被判販毒嘅罪名,咁所以法庭認為可以採納最低嘅量刑起點,就係6年。

3.我頭先未講,而家講畀你聽,就係逢係向法庭認罪,第一時間向法庭認罪,上訴庭,可以咁講,係硬性規定要畀三分一呢個寬免嘅,所以而家我畀三分一寬免你,你千祈唔好多謝我。無論證據強弱,就算證據好強,你承認販毒,好多人睇到你販毒,你去法庭認罪,從前嚟講,法庭未必一定要畀任何寬免你嘅,但係而家上訴庭就已經個指引好清楚㗎喇,好硬性規定,一定要畀三分一,咁所以我解釋畀你聽,唔需要客氣,唔需要感謝本席。因為喺呢一個有咁嘅規定,咁變咗有一個問題喇,如果有兩個被告人,一個就同警察講,由頭至尾都唔認嘅,嚟到法庭先認嘅,如果嗰個同你一樣只係得三分一減免,我認為就變咗係好唔公道,起碼另外嗰個被告同警察合作,起碼部分合作,承認自己販毒。所以我認為,除咗呢三分一減免,起碼都應該有象徵式,就純粹因為你係同警察承認咗個販毒,咁亦都點樣講都好,起碼有部分,慳咗部分警察嘅部分時間,唔係慳好多,警察可能都係要做好多跟進工作,但係起碼最基本嘅就係,同一個被告同一環境被捕但係矢口不認嘅係有啲分別,咁所以法庭認為,喺純粹係悔意,慳警察時間方面可以應該得到額外寬免。

4.當然,法庭畀判決時亦都因為要考慮到,你因為認罪,已經畀咗三分一寬免,只能夠象徵式嘅啫,所以法庭就畀多1個月嘅寬免你。所以就係6年起點,三分一寬免就係四--即係47個月監禁。

  容耀榮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