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鍾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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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4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64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216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年9月25日 裁決日期:2009年9月2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審訊及上訴聆訊時都是作出自辯,這是一宗簡單的交通案件。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警員,他在事發當日下午6時05分,穿着制服,站在太子道西,觀察由荔枝角道左轉入太子道西之交通情況。控方第一證人見有一架私家車由荔枝角道轉入太子道西,但因證人與轉灣位平排,證人不能看見私家車由荔枝角道的那一條行車線轉入太子道西,而當時太子道西東行之斑馬線,有大約15個行人過路,其中有兩個穿着校服之學生,因為私家車之接近,要由北向南跑。控方第一證人指私家車當時之車速約為每小時20公里,私家車左、右及前方都無車。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上前截停上訴人,上訴人向證人稱他已經停在斑馬線前。 3.控方第一證人亦被盤問,他的證供在裁斷陳述書第4段清楚地述出,本席在此也毋須重複。 4.控方第一證人完成覆問後,上訴人再申請盤問他。裁判法官亦公正地批准證人再次被盤問。盤問的證供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6段指出。 5.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說在事發時,由荔枝角道往旺角到太子道西之路口時,他因應紅燈指示而停車,轉為綠燈後,他左轉入太子道西,他見到指示行人之燈號為綠色,所以他停車。 6.事發時是下午6時05分,控方第一證人稱在6時15分完成所有任務,受到上訴人的質疑,因上訴人要往100米外的大南西街進行檢控手續,又因有兩條控罪,即不小心駕駛及牌照過期,證人更要向電台滙報,無可能在10分鐘內完成。 7.上訴人被盤問時承認是無遵守不准左轉之交通標誌,但否認以時速20公里駛往行人過路線處。上訴人同意有人在斑馬線向前行走,但他在斑馬線前停下來。上訴人作結案陳詞時指他自己在太子道西靠左行走。 8.裁判法官考慮各證人的口供後,他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可信可靠的證人。他分析上訴人的證供後,認為上訴人不小心駕駛因沒有足夠的專注和謹慎的態度,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 9.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指裁判法官沒有質疑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事實上裁判法官是處於中立位置,所以他是毋須質疑任何人,裁判法官提出的問題是澄清各證人的口供。最後,他從中立角度來分析證人的可信性。 10.上訴人亦指行人過路牌不清晰,但他在作供時亦承認不應該轉左,所以行人過路牌清楚與否,實際與他犯了上述罪行是沒有關係的。 11.上訴人這樣的不小心駕駛態度,導致在斑馬線過馬路的行人受驚,這是十分危險,當時的路口是不准轉左,所以上訴人是欠缺謹慎和專注。 12.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的定罪完全沒有不公平之處,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景賢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