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凱光

Case No.CACC 426/200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2 Oct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42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08 年第 426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8 年第 356 號)

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何凱光
(HO HOI KWONG)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09 年 10 月 22 日

判案日期:      2009 年 10 月 22 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09 年 11 月 6 日

判 案 理 由 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背景

1.2007年6月26日黃昏約6時三名受害人陳少聰、陳家豪及黃俊宏在大窩口邨內閒談時,有人致電陳家豪約他到富國樓地下傾談。來電者聲稱其女友的手機遭陳家豪奪去。

2.當三名受害人在富國樓地下等候期間,有多名男子抵達,其中一人指陳家豪偷了其女朋友的手機。該名男子用其手機致電另一人,並要陳家豪和對方通話。當陳家豪表示沒有拿過別人手機時,他遭多名男子毆打。

3.陳少聰同時亦被身旁的幾名男子拉開及拳打腳踢。當陳少聰的手機跌在地上後,有人更將手機撿走。黃俊宏亦遭該批男子襲擊,雖然他沒有因此受傷。

4.案發期間,休班警員34409途經現場時目睹六至七名男子襲擊三名受害人,特別是看見溫家竣踢向陳少聰及用拳頭毆打另外兩名受害人。最後警員34409拘捕了溫家竣而另外的襲擊者則四散逃去。

5.案發後不久,申請人何凱光和另外三名男子在案發現場附近登上E31號巴士前往東涌。探員58627同車坐在他們後面。透過申請人和其同伴的談話,探員58627懷疑他們犯案,故尾隨他們。

6.在另外兩名休班警員53538及53981的協助下,探員58627最終在逸東商場內截停了申請人。

7.警員將申請人帶到逸東商場創興銀行附近查問,其間他們發現申請人身上有兩部手機,一部是黑色諾基亞E308型號。警員懷疑該手機是申請人偷來的,故以搶劫罪拘捕他。控方指申請人作出反抗及試圖逃跑,申請人不但極力爭扎拒捕,更說:“我就玩死你班差人”後,用頭撞向地下及用牙咬其伸出的舌頭。

8.最終申請人被制服而陳少聰稍後亦認出該部E308型號手機是在較早前被人毆打期間遭人撿走的。

9.在警誡下,申請人承認拒捕,亦承認在2007年6月26日晚上有去過富國樓地下,但否認有動手打人。申請人表示是阿B打人時對方跌了的手機遭阿B拾得而他只是幫阿B袋着該部手機。

10.在2007年7月13日的認人手續中,三名受害人都不能認出申請人有份參與襲擊他們。

11.上述事件導致溫家竣和申請人一同被控一項搶劫罪及兩項分別襲擊陳家豪及黃俊宏罪。申請人更被加控一項抗拒執行職務警員罪。

12.溫家竣和申請人都否認全部控罪。案件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席前審理。2008年11月24日溫家竣和申請人被裁定罪名全部成立而申請人亦被判入獄共31個月。

13.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希望能獲准就定罪或判刑上訴。2009年6月12日,申請人放棄就判刑的申請,該申請亦被撤銷。開庭時,透過其代表大律師陳嘉信, 申請人亦放棄了就抗拒執行職務警員罪的申請,該申請亦遭撤銷。因此法庭只需處理申請人就搶劫罪和兩項襲擊他人罪定罪的申請。經聆訊後,本庭駁回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控方的案情

14.陳少聰指案發當晚,先有三名男子出現,指陳家豪偷了他們之一的女友的手提電話。陳家豪否認後便有10多名男子從四方八面出現圍着及毆打他。陳少聰自己則被兩人捉着,其手提電話更被搶走。事發後約三天,他在警署辨認出他被搶走的黑色諾基亞E308型號手提電話。

15.陳家豪則指共有七名男子毆打他,包括有人用一玻璃瓶擊中他的頭部,其後,他見到襲擊者之一遭警員制服。陳家豪表示事發時,並沒有人作和事佬,着各人冷靜。

16.探員34409目睹三名受害人遭六名至七名男子包圍並用拳頭襲擊。警員34409表露身份後,該六、七名男子立即四散而逃,他只能成功拘捕襲擊者之一,即溫家竣。探員 34409隨即致電999控制中心報告逃走的六至七名男子的衣著。警員34409表示並沒有在現場向任何人士說過“好走,唔走連你都拉埋”這類說話。

17.探員58627在案發當晚得悉大窩口邨發生的行劫案時,已在一輛E31號線巴士前往東涌。他表示在案發現場附近,目睹四名男子上車並因為他們的行為舉止而懷疑他們和案件有關。

18.探員58627指該四名男子登上巴士後便大聲傾談,大笑及說粗言穢語,其中一人更說:“如果頭先個差人追到我嘅話,我打埋佢添呀”。亦有人說;“頭先打個「靚仔」,打得幾過癮呀”。

19.當巴士抵達東涌逸東巴士總站,探員58627尾隨着該四名男子下車,並跟蹤他們。申請人單獨進入了一文具店,其餘三人則去向不明。

20.最後在警員53981及53538的協助下,探員58627成功拘捕了申請人。被問及較早前其行踪時,申請人訛稱在青衣遊水後,乘巴士返回逸東邨。當被問及其手持的兩部手提電話,包括陳少聰在較早前被劫的黑色諾基亞E308型號電話誰屬時,申請人向警員表示黑色諾基亞E308型號電話屬其所有,另一部則是其女朋友的。

21.其後,警員打開申請人聲稱屬於他的手提電話並指出內部沒有智能卡,申請人作出解釋及表示游水後,電話失靈,故他取出智能卡以便修理,但其後連智能卡亦失掉了。當警員表示要將該部手提電話撿去作證物時,申請人情緒變得激動。他用雙手抗拒警員的拘捕,並高聲說:“你冇證據,部電話我執番嚟得唔得吖?”。申請人隨即試圖離開,但被警員制止。申請人仍發力掙扎,但遭警員按在地上。申請人突然大聲說:“我而家就玩死你班差人”後,將頭撞向地下及伸出舌頭試圖咬自己的舌頭,最終申請人遭警員制服。

22.探員58627強調他是當巴士駛至東亞花園時看見申請人和其同伴出現,由於他們大聲說笑及粗言穢語,並全身濕透,故引起他的注意。

23.探員58627表示不清楚申請人和其同伴四人中那一人說:“如果頭先個差人追到我嘅話,我打埋佢添呀”及那一人說:“頭先打個「靚仔」,打得幾過癮呀”

24.探員58627不同意申請人有說過身上的兩部手提電話一部是自己用,另一部則是在沙咀道廣場附近巴士站撿獲的。他亦否認有對申請人用武力,包括撞他的頭在地上,及用手捉着他的嘴巴。

申請人的答辯理由

25.申請人作供時表示在案發前4個月曾遭警員53538及53981截查。而在案發當天,他在逸東邨商場遇到三名警員包括警員53538,53981及警長50778。警員53981問申請人去那,警員53538亦要求他出示身份證。申請人指當時探員58627亦在場,並再問他去那。申請人隨口說去青衣游水以敷衍他們以便能早些上班。他指以往曾同樣方法敷衍警員後便能獲准離去。申請人指警員53538取去他的身份證並同時截查其朋友“阿邦”。其後警員53981取去他身上其中一部手提電話而探員58627則取去另一部,並指申請人是偷取了該部電話。當警員表示要帶他返警署時,申請人向警員說要取回身份證因趕上班,並向警員說:“阿Sir,唔好玩喇,我真係趕住返工嘅。”但後來他遭警員推跌在地上及用暴力對待,包括頭撞地下及手掩嘴巴。

26.申請人指其後他被帶回警署並在威嚇下應警員的指示抄下一些聲明及簽署文件。

27.申請人指案發當天早上11時約了溫家竣去荃灣新城玩遊戲機。他們一起吃過早餐後各自回家更衣並坐車到荃灣地鐵站。申請人表示和溫家竣會合時,溫家竣和數名男子一起,其中一人是“阿B”。

28.其後他們一起玩遊戲機,到2至3時,阿B借了他的電話並用電話和他人交談。申請人表示當時阿B好像是跟人吵架。其後申請人從溫家竣口中得悉阿B的女友遭其前度男友偷取了電話。阿B及其朋友要他和溫家竣一起前往大窩口替女友取回電話。

29.抵達大窩口後,在近街市附近一停車場他們看到三名男子和兩名女子。其後溫家竣和該批男女說話並愈說愈大聲。

30.申請人表示當時他正和妻子通話,亦有一名漂亮金髮女子走向他,故他不清楚身邊的情況。但他表示情況混亂,好像有人打架,其後有警員到現場。申請人更表示為了避免麻煩,他選擇離開現場。

31.申請人解釋身上為何有陳少聰的手提電話時表示,電話是阿B給他的。他說阿B對他說在地上拾到一部電話,但卻不是他的女朋友的,亦不清楚是否屬於溫家竣。申請人表示阿B着他將電話交給溫家竣,但他郤沒有留意下便將電話放在袋中。申請人說其後他登上巴士,但沒有留意其他人。在巴士上,他取出電話聽歌及睡着,故不清楚阿B及其友人是否有上車。申請人表示聽不到有人說粗話,亦不知道阿B及其朋友是否坐在他身旁。

32.其後他在逸東商場文具店購買東西時遭拘捕。

33.申請人的立場是遭警員誣告及在警員威嚇下簽名承認部份控方指控。

原審法官的裁定

34.原審法官不採納申請人的證供。原審法官指出申請人的證供前後矛盾,作供時更不時改口及在被調查時不停說謊。根據控方證人的證供,特別是有關警員的證供,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以夥同行事方式參與襲擊陳家豪和黃俊宏,並搶去陳少聰的手機。原審法官亦裁定申請人,有正如警員所述,在被拘捕時,抗拒警員。

35.原審法官指出劫案及襲擊事件發生後不久,申請人攜同陳少聰被劫的手機和部份襲擊者離開現場。原審法官認定申請人不可能是旁觀者,而是和其他襲擊者共同行事後,逃離現場。

上訴理由

36.代表申請人的陳大律師指出根據陳少聰的證供,在現場出現的有超過13人。起初有三人指責陳家豪偷了電話,陳家豪否認後便有另外10多名男子從四方八面出現。但根據陳家豪、黃俊宏及警員34409的證供,襲擊者只是六至七人。陳大律師指原審法官並沒有處理過上述分歧。陳大律師認為假若有超過13人在現場出現而襲擊者只有六至七人,則另外的人並非是襲擊者。因此雖然申請人有在現場出現,他不一定是襲擊者而可能是旁觀者。因此原審法官不應推斷他是夥同襲擊者及有份參與罪行。

37.陳大律師指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申請人確有同意參與襲擊或搶劫罪行。陳大律師認為根據原審法官的分析,申請人可能只涉及處理贓物罪,故不應遭裁定搶劫罪或襲擊他人罪成立。

38.陳大律師強調申請人多番在警員查問時說謊,不足夠顯示他有參與搶劫或襲擊他人罪,他亦極有可能因為接贓罪行而要說謊。

討論

39.本庭有考慮過整體證據及陳大律師的陳述。

40.案發當天,陳家豪及黃俊宏遭人襲擊,陳少聰則遭人劫去一部手提電話。案發時申請人不但在場,他更是和襲擊者一起抵達現場。

41.受害人遭搶劫及襲擊後,申請人和部份襲擊者一起乘坐巴士離開案發現場。申請人和部份參與罪行人士一上巴士便大聲傾談,說笑及說粗言穢語,其中一人更說:“如果頭先個差人追到我嘅話,我打埋佢添呀”。亦有人說;“頭先打個「靚仔」,打得幾過癮呀”。

42.其後申請人被發現攜有陳少聰被劫手機。該部被劫手機的智能卡亦失掉。被查問該手機的來源時,申請人多番說謊,更說是游水後,電話失靈,故取出智能卡以便修理,但最終失掉。

43.陳大律師強調就現場出現的人數,陳少聰和其餘證人的證供有出入。在其裁決理由書,原審法官明確指出陳少聰並非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原審法官認為陳少聰明顯是因為認識溫家竣,故在作供時,沒有將事實全部告知法庭。原審法官認定陳少聰的證詞不合情理,亦毫不可信。

44.原審法官明確表示他接納探員34409的證供。根據他的證供,包圍着三名受害人有六至七名人士,該六至七名人士全部都有參與襲擊三名受害人。

45.就現場出現人數是10多或六至七名一事,原審法官明顯是接納探員56827的證供及否定陳少聰的證供的。因此陳大律師的基本論點不成立。

46.根據探員34409的證供,現場襲擊一方的六至七名人士全部都有份參與襲擊。申請人指自己有份在現場出現,但沒有參與襲擊的說法,絕不能成立,亦遭原審法官否定。

47.根據無爭議的證據及原審法官接納的證據,唯一合理的推論是申請人是和其他人夥同行事,有份參與襲擊陳家豪及黃俊宏,亦有份參與劫走陳少聰的手機。原審法官作出上述推論是合理及正確的,亦是不可抗拒的。

48.對申請人被裁定襲擊罪和搶劫罪罪名成立的決定,本庭不覺有任何不穩妥之處。因此,本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上訴。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嘉信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燊頤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