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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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5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85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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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案情如下:警員在2009年6月9日早上8時許,見被告從他的處所(即九龍深水埗南昌邨昌頌樓7樓709室)走出來。警員將被告截停,並向他搜身,在他的褲袋內找到一共三袋毒品,每袋各載有五十小包海洛英。被告承認他替朋友帶該等毒品到通州街公園,可得酬數百元。 3.政府化驗所驗出該一百五十小包毒品合共重26.89克,含純度達11.13克的海洛英鹽酸鹽。被告進一步向警方透露,他是在被捕當日早上8時左右遇到叫「阿明」的朋友,「阿明」叫被告將毒品帶往東洲街公園,會給他200元酬勞。被告知道,他所帶運的是海洛英,被告收到毒品後,覺得時間尚早,就先把毒品帶回家,然後稍後從家中走出來,就被警方拘捕。 4.被告今年53歲,有正式的犯罪紀錄二十次,他自1967年開始犯事,1971年第一次被法庭裁定和毒品罪行有關,被裁定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其後,他屢犯管有危險藥物的罪行,1993年更在兩宗高等法院案件中,因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法庭重判,判予長期監禁。被告出獄後繼續犯法,但被定罪的都和毒品無關,只是一些盜竊罪行。 5.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已婚,但妻子及子女均定居於大陸。被告只有小學二年級的程度,是家中的獨子,需要照顧八十多歲有長期病患的母親,他們靠綜援生活。律師說被告年青時已開始吸食毒品,惹上後遺症,患上精神病,2008年8月正式被證實患有精神病,一直接受治療,未能康復。 6.律師說,被告今次只是受人利用帶運毒品,換取200元的酬勞去幫補家計。律師又指,被告因為有精神病,所以意志薄弱,容易受人利用。犯罪被捕至今已有數個月,被告亦已十分後悔,希望法庭輕判,讓他早日出獄,能夠照顧家人。律師提及劉德明案所訂下的判刑指引,該案訂下販運超過10克至50克純度的海洛英,判刑應為5至8年監禁。律師叫法庭引用最低的5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 7.本案的販運毒品罪涉及純度達11.13克的海洛英鹽酸鹽。本席聽過律師的一切求情,及考慮過本案的案情。本席認為,判刑起點五年又三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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