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建華

Case No.HCMA 219/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Oct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1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21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240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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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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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年5月22日及10月15日

裁決日期:2009年10月1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的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的證據來自控方第一證人,案發當日上午10時59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駕駛其私家車沿康莊道北行線行駛。當時天氣良好, 交通流量普通,沒有擠塞。該路段共有五條行車線,她在左2線以約每小時30公里的車速行駛。

3.當她駛至香港理工大學外,行車線的左1線與左2線匯合成一行車線的位置時,她聲稱從後視鏡中看到有一輛巴士從左1線以「很快」的速度超越她,並駛進兩行車線的匯合處。由於巴士「壓過嚟」,她便把車「拖慢」。但巴士右邊車身較後位置仍碰撞到她私家車左側的後視鏡,兩車在碰撞後隨即停下。

4.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亦有被上訴人盤問,上訴人當時是沒有律師代表。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後,警員(控方第二證人)亦有作供。控方各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

5.上訴人作供時指出,事發時是繁忙時間,交通擠塞。在駛至該位置時,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在他的後方,她的車撞到上訴人巴士後方的位置,當時路面是收窄。上訴人亦有呈堂幾張相片為證物,拍攝巴士撞車後的位置。上訴人指證物相片D3顯示巴士是沿直線行駛,並沒有「壓出去」的情況。

6.裁判法官分析證據後,他認為控方證人是可信可靠的證人,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最後,他認為控方已在沒有任何合理疑點下指證出上訴人不小駕駛。

7.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在第一次上訴聆訊時,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包含關於控方第一證人證供上的問題。由於上訴人當時沒有按程序申請謄本歸納上訴檔案中,因此,本席押後到今天才進行上訴,上訴人亦有機會作出書面陳詞,他認為審訊謄本可以支持到他的上訴理由。

8.上訴人亦在上訴聆訊前把上訴理由書寄給法庭,上訴理由共有七項,上訴人指出每一項上訴理由都可以支持到他的上訴。

9.本席參閱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李大律師的陳詞大綱,最主要的上訴理由是第五和第六項。在第五項上訴理由上訴人指檢控官在庭上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期間,已發現控方第一證人的答案存在疑點,而主控官要用盤問形式來提醍控方第一證人,令控方第一證人突然180度轉變其講法。

10.上訴人亦在書面陳詞指出關於上訴理由來自謄本第六及第七頁,關於證人當時看見上訴人的巴士,究竟巴士在她的前面少許或後面。本席參閱謄本後發現這的確是不清晰,控方第一證人首先說巴士前她少許,因為檢控官提醒她是在後視鏡看到巴士的,控方第一證人才說巴士應該在後面。上訴人投訴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其實是不能清晰地解釋關於她第一眼看見巴士的情況。

11.就第六項上訴理由,上訴人投訴指檢控官在庭上盤問及覆問時,就關於一些相同的證供問題,控方第一證人一時答得好詳細,一時又答話唔記得,她所作的證供前後矛盾,要檢控官用幾次盤問及覆問形式提點她。在這情況下,上訴人投訴這可反映出控方第一證人不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

12.在這一方面,上訴人在書面陳詞已經清楚指出謄本第十頁控方所問證人的問題,本席也和李大律師提及過,在謄本上看到檢控官是用引導性的問題來覆問控方第一證人。李大律師解釋當時可能是主控官想節省時間,所以才問這些問題。

13.本席認為如果當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辯方律師當然會反對這些問題,但上訴人是作出自辯,因此,裁判法官是應該要停止這些問題,但他沒有這樣做到。最後裁判法官作分析及考慮控方第一證人是否可信及可靠,他應該公正地要提及到關於當時檢控官曾用引導性問題,裁判法官亦應該表明不給予這些答案有任何的比重,但他沒有這樣去做。因此,這可能會影響到裁判法官分析證人的結論,本席在這一點存有疑問,而這疑點的利益應歸於上訴人。

14.本席認為這是典型一對一案件,各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是很重要,因為上述原因,本席覺得這定罪不穩妥,因此,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及刑罰被撤銷,如果上訴人已繳交罰款,罰款可退回。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李國威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