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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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7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671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9000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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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詳情指上訴人在上水港鐵站大堂的一個店舖門外拋一煙蒂在地上。最後上訴人被判罰款3,500 元。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和罰款,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而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亦是作出自辯。 3.控方的案情指在案發當日下午時段,上水的港鐵站大堂一個店舖門外有一名警員(控方第一證人)見到上訴人站在門外含着半枝未有燃點的香煙。上訴人準備用另一支已燃着的香煙去點着含在口裏的半支香煙。控方第一證人見狀,於是上前警告上訴人指該處是不准吸煙的。上訴人即時將手上點着的香煙掉在地上,然後用腳踏熄。及後,上訴人企圖轉身離開現場,控方第一證人立即上前將上訴人截停,表示要檢控他違反了港鐵附例。控方第一證人稍後在一名同事協助下將上訴人帶返上水警署。 4.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上訴人亦有作出頗為詳盡的盤問。控方第一證人說他從上訴人的表現,他不覺得上訴人是患有重病或是精神病。控方第一證人指出由於他認為不衞生,因此沒有拾起煙頭作為證物。關於這個盤問,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8段亦有敍述出來。 5.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完畢,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說他當日在港鐵被控方第一證人截停前,他有突發的事情而召喚救護車到北區醫院求診,之後獲發藥單出院。他到達上水港鐵站後打算乘搭港鐵回家時,被控方第一證人截停,指他拋掉煙頭。上訴人當時否認有拋煙頭,而地上亦沒有煙頭。跟住上訴人亦說,控方若然在港鐵站內有錄影到案發過程,那就應該將港鐵的錄影帶呈堂。上訴人亦傳召辯方證人,辯方證人是上水港鐵車站事發當日當值的站長。 6.這位辯方證人說當日沒有特別事情發生,如往日一樣。他確認在車站內有閉路電視監察系統,但他不知道事發地點是否有閉路電視可以監察到。上訴人提問辯方證人,閉路電視是否不能監察到煙頭這樣微細的事物。辯方證人表示他不知道是否車站每一角落都可以監察得到。 7.辯方證人確認車站有職員當值,有人監察閉路電視,但是案發當日沒有任何港鐵職員向他匯報有人掉煙頭。接著上訴人作結案陳詞。主控官亦通知法庭,上訴人以往沒有定罪紀錄。 8.裁判法官首先作出證供上和證據上的分析。裁判法官分析了上訴人的證供後,認為上訴人是一個不誠實和不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亦認為辯方證人未必會對掉煙頭這些瑣碎事項作出注意和行動,因此沒有關於這方面的報告,亦不足為奇。最後,裁判法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法官的裁決理由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16和17段內可以看到。裁判法官分析了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後,接納他為一個誠實可靠證人,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9.裁判法官考慮判刑方面時,亦有索取一個感化官的背景報告。但是感化官報告內容指出上訴人沒有充分合作,因此感化官不可以作出任何的家庭訪問,以及接見上訴人。最後不能協助法庭索取上訴人的家庭背景資料。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的罪行和最高的刑罰,以及上訴人提及有關他的背景。上訴人有提及到他有經濟困難,裁判法官當時有請上訴人詳述他的經濟狀況,但是被上訴人拒絕。 10.在感化官亦不能幫助法庭了解上訴人的經濟狀況下,裁判法官在處理罰款方面,只能依賴案情來決定。他有解釋為何他在這情況下判上訴人3,500元的罰款。裁判法官解釋上訴人是在不認罪下被定罪,因此最終罰款增加到3,500元。 11.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的經濟能力,准許上訴人分10期繳付罰款,每期350元。裁判法官亦得知上訴人每月的2號會收到綜援,因此作出命令上訴人由2009年8月開始須在每月的3號或之前繳付350元罰款。 12.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上訴關於定罪及罰款。關於定罪,上訴人有以下幾項投訴:
13.本席認為正如上訴人所講,裁判法官是倚賴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而判上訴人入罪,而不是倚賴上訴人給控方第一證人任何的盤問,或是在警署內的口供來判上訴人入罪。因此,上訴人上訴關於他的精神狀況,就控方第一證人不應該詢問他任何問題這一點,本席認為理由不成立。再者本席留意到上訴人當日只是到醫院檢驗身體,經醫生診斷後,認為他是可以適當地繼續出來社會生活,因此他的精神狀況不是一個問題。 14.至於上訴人指沒有證物可以證明他有犯案這一點,本席認為正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講,他因為不衞生而沒有即時將煙頭拾回做證據。本席認為這個處理方法,其實是十分普遍。 15.另外,關於閉路電視方面,辯方證人已經講得十分清楚,他不知道閉路電視是否可以看到港鐵內每一處角落,他當日亦沒有收到任何人向他匯報有事情發生。因此,本席不認為這方面可以幫得上上訴人。 16.本席看不到在定罪方面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或是對上訴人有不公。因此,這個上訴關於定罪方面被駁回,維持原判。 17.至於刑罰方面,裁判法官已經非常小心地解釋了為何他將罰款加到3,500元。這是由於上訴人在審訊時不認罪而被加判的定罪罰款,而這個罰款已經包括了上訴人的訟費。 18.其實裁判法官已經盡量希望多了解關於上訴人的家庭狀況後才考慮罰款,但是由於上訴人自己採取不合作態度,而至令感化官沒有辦法協助法庭。因此,裁判法官最後經過考慮事實和上訴人所講的背景資料後,作出這個罰款。本席不認為這是一個明顯過重的罰款,亦沒有任何不公的地方。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經十分正確地准許上訴人將罰款分開10期繳交。 19.本席實在看不到在罰款方面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或有明顯過重。因此,上訴關於減刑方面亦是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李國威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