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仲燕 訴 何應輝脊骨神經科醫生及物理治療中心
Case No.HCME 5/2009
Court
HCME
Date11 Nov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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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E 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上訴2009年第5號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案件2009年第1122(B)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09年11月4日 判決書日期:2009年11月11日 判決書 1.申請人乃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處”)案件編號MB 1122/2009 (B) 的被告人。他不服仲裁處在2009年9月9日作出的裁決,憑藉香港法例第453章《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 31(1)(a) 條提出本申請,要求原訟法庭批予上訴許可。 2.第453章第31(1)(a) 的相關部分規定:-
3.申請人是申索人的前僱主。申索人因被申請人即時解僱,向申請人追討:-
4.申請人即時解僱申索人所持的理據為:-
5.簡略而言,仲裁處裁定申請人敗訴的理由是:-
6.仲裁處的裁定:-
7.故此,仲裁處的裁決,並不牽涉法律問題。 8.本席因此拒絕本申請。
被告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