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志華
|
DCCC93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938 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罪行指他在2009年6月9日,在大埔富善邨善群樓17樓電梯大堂,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0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的1.14克晶狀固體。 3.案情如下:2009年6月8日深夜,有一探員扮成毒品買家,打電話給被告。在電話上,被告問那探員是否想要「冰」,並問他要多少,喬裝的探員説他要兩戙。稍後,被告打電話回覆那探員,說價錢是1,200元,叫探員到控罪所指的電梯大堂作交易。探員及他的同事到達該處,他的同事就作埋伏。到了2009年6月9日凌晨時分,被告出現,並將四包的「冰」毒給予喬裝買家的探員,探員就給了1,200元予被告,埋伏的探員就出來,把被告拘捕。在警誡下,被告說他無業,賣這些毒品就是想賺些錢。 4.政府化驗所驗出那四包「冰」毒共重1.14克,是晶狀固體,含1.07克純度的「冰」。 5.在進一步的訊問下,被告承認他知道賣給探員的是「冰」,他因為失業才這樣做,他是在2009年6月8日下午向他人買來的,然後就等待買家來電向他購買。他承認控罪所指的罪行。 6.被告在1972年11月出生,他自1989年起開始有案底,最後一次被法庭定罪是2008年3月。十三次的定罪紀錄涉及多種罪行,其中三次是和販運危險藥物有關,即2004年7月一次及2008年3月兩次。2008年3月4日,被告在觀塘裁判法院因兩宗販運危險藥物罪都被判監,分別為6個月及12個月,那6個月的刑期其中兩個月是和另外的12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7.律師在求情時說及被告的個人情況,說他已經離婚、失業,他亦是因為失業而犯上本案,律師引述程國雄案例指出,上訴庭對販運「冰」毒已有判刑指引。上訴庭說,販運至10克的「冰」毒,應被判監3至7年。本案涉及的「冰」毒純粹為1.07克,被告從別處弄來「冰」毒,並等待買家,售賣給人以圖利。 8.在本案中,探員扮作買家,成功向他購得控罪所指的1.07克純度的「冰」毒。被告不是初次販運危險藥物,如紀錄顯示,他在2004年及2008年總共有三次販運危險藥物,裁判法院對他已作監禁的處罰,但被告仍不懼怕,更不悔改,仍然從事販毒的業務。本席認為在如此的情況下,法庭應採取稍高的判刑起點,以收阻嚇作用。本席認為,考慮過本案的一切情況,判刑起點應為三年六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28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