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蔣振興

Case No.HCMA 566/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Oct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6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56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3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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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蔣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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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10月16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10月1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上訴人有大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

3.控方案情來自控方第一證人,他是一位身穿制服的警長。案發當日,控方第一證人接報抵達港鐵羅湖站。於案發地點,他看到有為數約80名相信是俗稱“水貨客”的人士,在月台一帶聚集,做成擠塞。他遂勸喻該班人離去,免阻礙其他列車乘客使用通道,部份人士散去,餘下約20人則轉為集結於月台末端。當中一位叫亞強(同案另一被告)的男子更坐於月台地上;控方第一證人經多次勸喻及警告亞強不果,故要求亞強出示身份證,以便作出票控,惟亞強聞言才打算離開,警長遂捉著亞強手腕,阻止他離去。

4.此時,上訴人從人群堆中走出,向他質詢為何不讓亞強離去,當時上訴人邊拖著亞強離開,邊高聲發出「噓」聲,控方第一證人遂再三警告上訴人別大嚷,上訴人反多次高叫「警察大晒呀?」而亞強及該批為數20人的群眾,亦開始高呼相同的挑釁性言詞及以「噓」聲和應。

5.在此情況下,控方第一證人向兩人作出拘捕,並欲帶他們離開,他們卻推開控方第一證人雙手,上訴人且突然坐於地上,並多次大喊「警察打人呀!」聲浪令更多人聚集,控方第一證人被人群團團圍著,迫得要求支援。

6.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港鐵職員,案發時他從控制室的閉路電視,看見約五、六十人聚集於列車月台,因此他前往月台希望可以協助維持秩序,當他到達現場時,他目睹人群已增至七、八十人,並圍著一位警員叫喊及高呼「差佬打人」,由於控方第二證人身處人群外圍,他未能確切指出誰領頭作出叫囂。

7.控方第三證人是一位警員,案發時正於月台控制人群,他注意到有十多人圍著控方第一證人,當中只有上訴人與亞強向控方第一證人破口大罵。稍後,控方第一證人指示控方第三證人拘捕上訴人,於警誡下,上訴人表示他不覺得這樣是行為不檢,否認有大聲叫囂。

8.審訊時,呈堂證物亦有一些影帶播放,包括由港鐵提供只有影像沒有聲音的影帶(證物P4),並有由警方拍攝,影音俱備的影帶(證物P3)等。

9.控方證人作供完畢,上訴人選擇作證,他指出當天他本打算與亞強及另一朋友到內地消遣,各人約定於該車站匯合,惟他的朋友尚未抵達,他與亞強已遭警方驅趕。

10.上訴人與亞強候車期間,控方第一證人仍態度惡劣地謾罵亞強,上訴人深替亞強不忿,故提聲反駁控方第一證人,因而產生口角,此舉反惹來控方第一證人箍著上訴人頸項作出拘捕,上訴人強調自己因此再沒有發言。此際,上訴人聽到四周人士大聲說「警察大晒呀!」。上訴人稍後失足墮地,扭傷足部。上訴人指事件純因控方第一證人行為粗暴,才引致人群鼓燥、喧嘩。

11.亞強的證供與上訴人大致相同。

12.辯方亦傳召另一證人作供,他供述當時正運送一些貨物前往內地,期間聽到警方向人群呼喝,驅趕群眾離開月台,他亦恰巧目睹控方第一證人箍著上訴人的頸項,他故用有攝錄功能之電話,拍下上訴人被捕之過程(證物D1),他說現場有人大喊「警察打人」,但此語非出自上訴人或亞強。

13.各證人作供完畢後,裁判法官作出事實上的分析。裁判法官首先分析辯方的證據及證供,也解釋拒納辯方證供的原因,理由在裁斷陳述書內已詳細列出,本席不再複述。

14.裁判法官亦考慮辯方所提供的影帶之一,看到控方第一證人的手是按著上訴人的頸項作出拘捕,並帶走上訴人,裁判法官看不到錄影帶對辯方有任何幫助。

15.在考慮控方證人的口供時,裁判法官不單有考慮控方證人的口供,他亦有看過控方的錄影帶。裁判法官亦留意到當時月台上是有很多人,控方第一證人只是想維持秩序,遂勸喻該班人離開。裁判法官根據公安條例法律的原則,認為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指證上訴人觸犯了這條例。

16.在上訴時,上訴人沒有作任何書面的上訴理由,上訴人只是重複在裁判法院的辯護理由。上訴人指責是控方第一證人挑釁他們,引致群眾與控方第一證人發生口角,才有這個情況,上訴人更指責控方第一證人說謊。

17.其實,本案是事實的裁斷。本席翻看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已小心地考慮及分析各控辯證人的口供,亦有參看雙方呈堂的影帶,而作出了公平及公正的評估。裁判法官是一位最適合作事實的裁斷的裁斷者,因為他在庭內看到各證人作供的情況及聽到各證人的對答,最終才能作出事實的裁斷。

18.本席認為本定罪的裁決是安全、安穩、公平及公正,沒有任何出錯。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溫淑芳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