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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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4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74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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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本案第一、二、三、六及七共五項控罪,第四及第五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得提出檢控。 2.案情如下:陳女士和一廖先生是夫婦,他們的大女兒X在1992年7月29日出世,次女Y在1996年1月1日出生。兩夫婦在2002年分居,2005年則離婚,X及Y自2003年跟陳女士住在控罪所指的小單位。2004年,陳認識被告,被告在2005年初搬入陳女士的單位,與陳女士及X和Y同住。陳和被告佔一睡房,X及Y使用另一睡房。 3.2006年5月下旬,X和同學談起被被告非禮的事,再向社工作出投訴,社工約見了X、陳及被告,舉行閉門會議。陳女士決定不報警,社工則警告被告非禮女童的嚴重性,被告保持緘默。X稍後入住社工安排的協青宿舍,不過她想念家人,在一個月後申請回家居住。到了2008年時,X及Y的父親垂詢她兩的生活,X就說及被被告性騷擾的事,Y也說她曾被被告非禮過。 4.2009年5月11日,Y因表現不快,接受另一位社工的輔導。該社工得悉Y曾被被告觸摸乳房,該社工也得悉X也曾遭被告非禮,她向警方報案。 5.X透露她有兩次被被告非禮,有一個晚上,是2006年4月,X正在下格床準備睡覺,Y則在上格床睡覺,母親就在自己的睡房。被告走入X的睡房,把手伸入X的內褲,揉擦她的私處。一會兒後,母親上廁發出聲音,被告才離開(這是控罪一)。 6.翌日晚上,X也在下格床準備睡覺,母親正在沐浴,被告又走進來,伸手入X的內褲,揉擦她的私處。母親沖完涼發出聲音時,被告才停止(這是控罪二)。 7.X說她離開協青宿舍搬回家住之後,被告沒有再侵犯她。她雖然和被告在同一屋簷下生活,但就漠視對方。 8.妹妹Y則透露,2006年夏天一日,母親及姊姊X正在廳中,Y自己在上格床準備睡覺,被告入來Y的睡房,伸手入Y的T裇內,撫弄Y的乳房,大約五分鐘之後才離去,Y感到害怕(這是控罪三)。 9.同年某日下午,母親及姐姐都已外出,Y在家中的梳化看電視,被告來抱著她,伸手入Y的內衣去撫弄她的乳房大約十分鐘,Y也感到害怕(這是控罪六)。 10.2006年另一個上午,母親及姐姐仍在睡覺,Y在廳中玩電腦,被告把她抱著,又伸手入她的T裇去撫弄她的乳房,Y用雙手環胸去阻擋也不成功,被告還問Y是否感到舒服。被告侵犯了Y約五分鐘,電話響起,被告才停手(這是控罪七)。 11.Y說這些事情全部在2006年9月前發生,她一直都是和被告同住,不過就避免和被告單獨相處。 12.被告在2009年5月中的時候被警方拘捕,他承認本案的控罪一、二、三、六及七。 13.被告在72年4月出生,現年37歲,即犯案時為大約34歲。他在2000年有一次盜竊案底。 14.辯方律師說,被告在2006年是一時糊塗,才侵犯了X及Y。被告在2006年5月被社工警告之後已經改過,沒有再侵犯兩人。陳女士原諒了被告。律師說,X起初也對被告漠視、冷淡,但這些年來,她已能和被告融洽相處。律師說,被告將他的大部分收入用在維持他和陳女士與及X和Y的生活上,十分盡心。被告也對自己三年前所作的事十分懊悔,保證不會重犯,望法庭輕判。辯方律師說,被告雖然在答辯時表示不認罪,但辯方是一直和控方商討及釐清情況,省卻了不少訴訟的工夫,也免卻兩女童出庭作供,惹起尷尬。 15.被告兩番非禮X及三度非禮Y,雖然是三年前發生的事,但今日看來仍是十分嚴重。被告雖不是兩人的生父,但大家一起生活,X及Y對被告有一定的信任,被告猥褻侵犯兩女童是違反誠信的表現。他也不是一時糊塗,他連續兩個晚上到X的睡房,伸手入X的內褲內,去揉擦她的私處,當時X只有13歲。被告亦三度在不同的日子,伸手入Y的衣內去撫弄她的乳房,為時五至十分鐘不等,令她驚慌害怕,Y當時更只得10歲。 16.辯方律師雖說兩女童現已能如常和被告同住,但事件發生,顯然對兩女童造成驚慌。就算他們不蓄意記著被被告猥褻侵犯的事,但被告的行為也對這兩女童必然留下不快的烙印與及回憶。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就是他坦白認罪,因此他可獲三分一的減刑。 17.被告過往只有一次案底,並不類同,本席考慮過辯方律師提出的一切求情因素,也記著被告在事件發生三年之後沒有再重犯,他肯坦白認罪,本席以每罪應判刑兩年半為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控罪一、二、三、六、七,各判刑20個月。第一、二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第三、六及七,三項控罪的刑期亦同期執行,但三、六、七控罪的刑期其中10個月,就要和第一、二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即被告須合共入獄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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