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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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1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61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172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9年9月22日 判案日期:2009年9月22日 裁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11月17日 ---------------------- 判案理由書 ---------------------- 背景 1.2009 年6 月5 日,上訴人被控一項「偷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偷竊條例》第 9 條。 2.控罪詳情指上訴人在2009 年3 月19 日在九龍鯉魚門廣場119 號舖內偷竊一個銀包,現金港幣800 元,現金2,000 元人民幣,一張八達通卡,一張名字張燕之香港身分證,及一張名字張燕之中國銀行提款卡,而上述物品為女子張燕的財物。 3.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12 個月。 4.上訴人不服定罪,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5.在審訊時,控方傳召了兩名證人作供,即事主(“PW1”)及拘捕被告的警員(“PW2”)。 6.PW1說事發時她在店舖內,後來發覺有人觸碰她所攜帶的肩袋,她立時轉頭,見有一男子手持著其錢包離開該店。她的錢包原先是放在肩袋裡的。她便大叫:「點解搶我銀包」,之後更上前取回她的錢包,對方沒有特別反應,繼續離開店舖。PW1便再叫嚷。當時剛巧有兩名警員巡邏經過,PW1於是將事件告知該兩名警員,並指出已走出店外的男子。警員便上前將男子截停進行調查。PW1說由她第一眼見到該男子到她向警方把他指出,她的視線都沒有離開過對方。 7.但在審訊時,PW1不能辯認出上訴人。 8.在盤問下,PW1說她將肩袋放於左手邊,肩袋的手挽放於前臂與手踭間,右手持餸菜,肩袋的深度約1 呎2 吋,該店的面積不大,案發時該男子沒跑,但大步離開;而她大叫的聲量是大的。 9.PW2作證說當他巡邏到該舖外,他見事主指著在前面約5 米的上訴人大叫:「做乜搶我銀包」。他便上前截停上訴人,地點與店舖距離約8 至10 米。之後PW1趕到,並指著上訴人說:「阿Sir,係呢個人」。上訴人經警誡後說:「我冇做,我冇嘢講」。 10.PW2在庭上有辯認出上訴人。 11.在盤問下,PW2說當時商場的行人不太多,祇有幾名,而他是先截停上訴人,再向PW1瞭解事件。PW2注意到上訴人是因為PW1指出方向,之後他見上訴人正在急步走,PW1亦立時說 :「係佢」。 辯方案情 12.上訴人有選擇作供。他說他當日經過該店舖頭想看看牛仔褲,期間碰到PW1的肩袋,PW1轉頭說:「做乜呀,你」,但他就沒有理會她而繼續看牛仔褲;之後他決定不購買,於是離開,並去到扶手電梯附近等朋友。上訴人指該店面積不大,裡面更有幾個人。他並不認識PW1。他在電梯旁等了一會便有警察上前,並聲稱:「個女人話你搶銀包」,當時他回應是說:「沒有」。 13.盤問下,上訴人指他看了貨品大約十幾秒,離開時,PW1依然在該店舖內,當日PW1只問過他:「做乜嘢」,雙方沒有其他爭執,過程也祇是10 多秒。其後他站於扶手電梯旁,商場亦都是人來人往。由他離開該店至到警員上前,約有兩分鐘。 裁判官對證據的評估 14.經考慮後,裁判官接納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認為她的證供完整可靠、合理,並沒有內在的不可能或矛盾,在盤問下也沒有動搖。裁判官認為PW1當時已立時取回錢包,沒有受到損失,而且除了說過:「點解搶我銀包」外,兩人沒有任何其他對話。裁判官指PW1並沒有任何動機要誣衊上訴人。他也接納PW2為可信的證人,其證供與PW1的證供相互支持。 15.裁判官指出案發當日該商場及店舖在營業中,燈光足夠。PW1在肩袋被碰到後,立時轉身,加上該店的空間相當細小,兩人距離很近,及後PW1追出,至她向警員指出上訴人,都是在一瞬間發生的,上訴人一直在PW1的視線內。裁判官認為控方已證實上訴人為取去PW1錢包的人之身份。 16.至於上訴人於現場的即時反應,屬脫罪式的說法,裁判官不給予任何比重,而上訴人在警誡下不作回應是上訴人行駛了的權利,裁判官不作任何對上訴人不利的推測,這是正確的觀點。 上訴理由 17.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但提交了兩頁的書面陳詞。上訴人認為法庭不能單憑PW1一面之詞而定他的罪;他在被捕時沒有錢包在手,控方又沒有傳召售貨員出庭作供,再者,控方也沒有套取指模,加上PW1不能在庭上將他辯認,本案應有合理疑點。上訴人補充說PW1可能是精神有問題,當時出現幻覺。 答辯方的陳詞 18.答辯人指出依照上訴謄本記錄的辯方陳詞(見謄本 23M至 D),審訊時的爭拗點,主要是辯認問題,及PW1的證言是否可信及有無內在的不可能性。 19.答辯人認為,裁判官的口頭裁決及判決書,都顯示他有小心分析案中的主要點及充分掌握證據。裁判官對本案整體證據考慮是全面而平衡的,在見過及聽過證人的說法後作出了事實方面的裁決,在審訊程序和法律原則上沒有犯錯,結論也沒有不妥當之處。定罪並非不合理,也並非沒有證據支持。 討論 20.考慮到本案的證據及裁判官的評估,本席認同答辯方的陳詞。 21.PW1在庭上認不出上訴人,是法庭應小心考慮的一點。但在評估證據時,法庭是需要作整體衡量而不祇是注意某一兩點而決定是否有疑點或控方證據是否能達致肯定的水平。本案的發生是有連貫性的,PW1說她看到上訴人拿走她的錢包,接著她就通知在場的警員,而警員的證供是PW1在他們面前直接指出上訴人為偷竊者,在這情況下,上訴人提出的最主要投訴,即PW1未能在庭上把他認出,本席不認為會構成控方案情的漏洞或疑點。 22.裁判官見過PW1及聽過她的證詞,並沒有察覺她在精神方面有問題而幻想上訴人偷錢包。本席認為上訴人的指稱是沒有根據的。再者,警方沒有提供指模資料,在本案的情況下,也不會構成疑點。 23.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譚思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