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嘉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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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3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73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357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9年10月30日 裁決日期:2009年10月3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以期令某人可為貿易或業務目的或在貿易或業務過程中把其出售」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528 章《版權條例》第 118(1)(f)(i)及119(1) 條,處入獄12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案情 2.上訴人承認的案情,由主審本案的暫委裁判官在他的書面判詞撮要如下:
上訴人的背景 3.再下面是上訴人的個人背景:
裁判官的量刑 4.裁判官在考慮過上訴人店東的身份、涉案店子是地鋪、與及HKSAR v Wong Ka Him, HCMA496/1999、HKSAR v Li Tim Fai, HCMA1132/1999、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美, HCMA903/2008等判例後 ,得出應以18 個月作量刑起點再經三分一的扣減至12 個月的決定 。 5.裁判官認爲,上訴人的家庭狀況不構成任何有效的求情因素。 6.此外 ,裁判官下令,本案的刑期要與上訴人因另外一案(「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佈」)而已開始服刑的4 個月分期執行。 本上訴 7.根據判例,身為地鋪的店東,公然售賣侵權物品,是這加強這類罪行的嚴重性的因素。此外 ,以光碟的數量來比較 ,上訴人12 個月的刑期實在不能說是有什麼問題。裁判官下令這個刑期要與他案的4 個月完全分期,我亦不覺得有違反數罪並罰不能過重的原則。 8.至於上訴人在我席前有何陳詞,就是被一審時的代表律師誤導,令他相信,認作店東能顯示悔意,得到輕判,但其實他只是店員。然而,這只是上訴人的片面之詞。對前科甚差,在刑事司法制度進進出出的他來説,講法實在令人難以置信。不過,說到最後,就算只是店員,18 個月的量刑基準雖然偏高,卻有先例可援,不能說是明顯過重,所以我也不會干預。 判決 9.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天雁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