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美
|
HCMA 90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90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2897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12月17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12月17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未獲版權作品擁有人的特許下,管有該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罪。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被判入獄12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並不複雜。控方第一證人當天(海關關員)喬裝成顧客到銅鑼灣的一個商場的店舖內購買影視光碟。在店舖內,控方第一證人選擇了1盒光碟 (內有一共6隻光碟)。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詢問該光碟的售價,上訴人指售價已印在光碟的包裝盒上,跟住上訴人將該光碟放進一個膠袋內。控方第一證人立即表露他的身分。店舖於是被搜查,海關人員在上訴人的店內撿取了一共2千多隻懷疑侵犯版權複製品的光碟。 3.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她是在店內替人打理店鋪、負責開舖及關舖,她亦管有店舖的鑰匙。 4.經版權擁有人的代表驗證後,證實店內一共有742隻的光碟為侵犯版權複製品,最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 5.上訴人在審訊時有律師代表,律師替上訴人求情時指上訴人現年38歲,被丈夫拋棄,自力更生,她亦有雙親在內地,已經70多歲了。上訴人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她在店鋪內只工作了四天,還沒有支取工資。律師亦替上訴人求情指上訴人只不過是一時疏忽,要求輕判。 6.裁判法官在她的判刑理由書內已經寫得非常清楚,她有考慮過代表上訴人律師的求情,但是裁判法官認為這種類型的案件是必須判一個阻嚇性的刑罰,因為這類案件在香港是十分猖獗,會影響香港在國際上的聲譽。 7.裁判法官亦適當地考慮過往同類案件的判刑,這類案件的刑罰通常是12至18個月的監禁。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今次是初犯以及所有的求情說話後,判上訴人12個月的監禁。 8.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她再次要求減刑。上訴人說她因為有年老的父母在內地,被丈夫拋棄,亦有一位妹妺,她有家庭的困境。上訴人再次强調她不知道實情,她只是替工。 9.本席翻看過裁判法官判刑的原因,裁判法官指出上訴人雖然在香港看管店鋪,但是她是知道她必須回到內地才可收到工資。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考慮了所有情況後,認為12個月監禁是適當的。 10.本席在上訴時需要考慮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的這個刑罰是否明顯過重。經過分析和考慮後,本席看不到這個刑罰有任何過重的地方。因此,這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羅心怡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