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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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9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792號 ----------------------
---------------- 主審法官: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09年11月19日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s. 4, Cap 134)。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1],涉案毒品是兩包「氯胺酮」,分別重15.54克和2.85克。 2.2009年6月12日零晨1時許,警員在祥華邨附近見被告人快步離開祥裕樓,警員上前截查,在被告人身上沒發現毒品。其後到被告人住所搜查,在一房間內檢獲涉案的兩袋「氯胺酮」,其中一袋內有30個小紙包「氯胺酮」,另一袋有「氯胺酮」和膠匙,警員同時發現一個電子秤,一些可再封膠袋和三本筆記簿。被告人承認30小包「氯胺酮」是準備販賣的,而另一包則是自己吸食。涉案毒品總值約$2600。 3.被告人現年28歲,有7次犯罪記錄,於今年9月因藏毒判緩刑。他讀書至初中,現在與妻分居,有一子7歲。他與母親同住,須供養妻兒和母親。被告人做運送報紙,自稱有毒癮。因一宗涉人命的交通意外而精神受困擾,須靠毒品才能入睡。 4.就販運危險藥物罪上訴庭有明確指引[2],以被告人準備販運的毒品份量15.54克,量刑起點應為監禁4至6年。 5.販運「氯胺酮」是嚴重罪行,被告人純因金錢利益犯案,累人累己,本席不會輕判。本席已詳細考慮他的背景和案情,也考慮過被告人今天呈上的求情信,沒有值得寬大的理由。 6.就販運的15.54克,本席以51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17個月,被告人應入獄34個月。 7.就自用的2.85克,本席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以被告人的背景,有一定「潛在危險」,本席認為應加刑3個月。被告人認罪減刑5個月,被告人應入獄10個月。 8.經考慮整體情況,本席現判被告人入獄35個月。
[1] 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條 [2]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CAAR 7/ 2006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