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少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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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68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6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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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有兩名被告人,各自面對超過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第一被告人承認了第一至第三控罪;第二被告人承認了第一和第三控罪。二人也承認了相關案情。本席裁定了第一被告人第一至第三控罪,罪名成立;第二被告人第一和第三控罪,罪名成立。 2.判處時,本席考慮了整體情況,包括案件的性質和情節、兩名被告人的個人背景、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也參考了相關案例。 3.三項控罪的基本案情大同小異,都是被告人以自己成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戶口來處理從外國轉賬而來的大筆金錢,而在處理的時候,被告人起碼相信這些金錢是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4.第一控罪涉及的是第二被告人的JNT Servicing(下稱「JNT」)的銀行戶口。05年4月6日,96,996.60英鎊的款項存進了該戶口。同日,第二被告人將整筆款項轉賬至第一被告人的一個英鎊戶口,第一被告人將其中20,800鎊兌換為304,624.72港元,存入了自己的一個港幣戶口,然後簽發了四張分別是港幣160,000元、71,500元、30,000元和78,000元的支票,給了他的兩位兄長,也從英鎊戶口提取了餘下的76,000英鎊。 5.第二控罪涉及的是第一被告人的Elegance Trading Company(下稱「Elegance」)的銀行戶口。05年4月21日,一筆229,997.28英鎊的款項存入該戶口。翌日,第一被告人將其中兩萬英鎊存入自己的個人戶口,並兌換為296,786港元,同時,他也提取了140,000英鎊的現金。一天之後,再提取了70,000英鎊的現金。這項控罪只涉及第一被告人。 6.第三控罪涉及的也是第二被告人上述的銀行戶口。05年5月25日,一筆319,996.65英鎊的款項存進了該戶口。同日,第二被告人將其中300,000英鎊轉賬至第一被告人的個人戶口,之後第一被告人將兩筆分別是285,244.81和6,394英鎊的款項轉賬到自己的另一個歐羅戶口。05年5月27日,第一被告人從這戶口提取了421,700歐羅的現金。 7.Elegance於04年11月30日,由第一被告人以個人名義成立,在05年4月26日登記結業。JNT在03年1月10日由第二被告人以個人名義成立,於03年6月30日登記結束。兩間公司從來都沒有報稅或交稅紀錄。上述三宗由外國銀行轉賬存入被告人的涉案銀行戶口的交易,轉賬指示全部是虛假的,賬戶持有人根本沒有作出相關的轉賬授權或指示﹔他們也從來沒有聽過JNT和Elegance這兩間公司,和它們也沒有任何商業往來﹔他們也不認識兩名被告人。 8.第一被告人現年45歲,曾在英國唸中學,完成中學學業之後回港工作,在1985年至1993年和2005年後至今,兩度任職地盤管工。在95至05年期間,在一間從事流動電話的進出口貿易公司任職主管。第一被告人已婚,育有兩名女兒,都是學生。第一被告人是家中唯一的經濟支柱。雖然,他並非初犯,但是,只是在08年11月19日,因管有應課稅貨品被定罪,罰款3,000元。所以,在之前他從來沒有干犯嚴重的罪行。 9.第二被告人現年40歲,已婚,也育有兩名還是學生的女兒。他讀書至中四,曾任職冷氣技工和辦公室助理。他曾經是第一被告人的僱員,現在任職的士司機。他除了是家中唯一的經濟支柱,也需要替患有脊骨疾病不能工作的妻子償還信用卡貸款。他也並非是初犯的,1983年(當時第二被告人14歲)因為搶劫罪,被判感化1年。2006年6月,因毆打他人,被判簽簿守行為。在成年之後,第二被告人沒有干犯嚴重的罪行。 10.本案這類型的案件沒有量刑指引,必須考慮每宗案件的獨特情況,以決定量刑。考慮的時候,本席參考了辯方大律師呈交給法庭的案例,也參考了陳思銘CACC270/2005、陳振初CACC4331/2006和Jain Nikhil CACC405/06等案例。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4年和罰款5,000,000元。罪行的性質是嚴重的,因為這種行為,令犯罪的人可以較容易將財產是從犯罪而來的得益這真相隱瞞,也令對不法行為的調查增添困難。 11.在本案中,沒有證據金錢從甚麼可公訴罪行而來,也全沒有證據顯示兩名被告人有這樣的認知。辯方大律師指出,這些款項不會和危險藥物有關,看來是和一些盜竊罪行有關,而且也只是將得益分三次轉賬而已。 12.被告人處理的金額是考慮判處的重要因素,此外,被告人處理的是從外國而來的金錢,這點兩名被告人都沒有可能不知道。 13.第一被告人干犯了第一至第三控罪,參與了三次不法的財產處理,三次行為在05年4月6日至5月25日期間作出,為期不足兩個月。第一控罪涉及的金額是96,996.60英鎊,折合港幣約一百四十萬元;第二控罪涉及的金額是229,997.28英鎊,折合港幣約三百三十萬元;第三控罪涉及的金額是319,996.50英鎊,折合港幣約四百六十萬元。 14.辯方沒有爭議,第一被告人因這些行為,得到超過十萬元的得益。第二被告人只參與了第一和第三控罪所列的罪行,辯方聲稱,他沒有因為這些行為得益。 15.本席考慮了整體情況,尤其顧及所涉金額,犯罪計劃雖然並非特別精心計劃,但有跨境成份,本席認為,判處兩名被告人監禁,是唯一適合的處理方法。 16.量刑方面,就第一被告人所干犯的控罪,本席採用以下的量刑起點:第一控罪,3年﹔第二控罪,4年﹔第三控罪,4年。至於第二被告人,本席接納辯方的說法,第二被告人主要是因為和第一被告人的僱傭關係而犯案,除了薪金之外,沒有額外的得益。雖然第二被告人的參與協助了第一被告人的行事,也增強了計劃的複雜性,但是他在案中的角色畢竟和第一被告人有別。本席採用以下的量刑起點:第一控罪,兩年半;第三控罪,三年半。 17.兩人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再顧及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尤其是兩人在05年6月已被捕,後來在07年獲釋,最後在今年4月再次被捕和被檢控,本席認為應該給予兩名被告人多3個月的刑期扣減。 1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第一被告人:第一控罪,監禁一年九個月;第二控罪,監禁29個月;第三個控罪,監禁29個月。考慮了辯方大律師的陳詞和顧及了整體量刑,本席命令,第一被告人第二和第三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而這兩項控罪的刑期其中16個月和第一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第一被告人就三項控罪,總共監禁37個月。 19.至於第二被告人第一控罪,監禁17個月;第三控罪,監禁25個月。考慮了整體情況,本席命令,第二被告人這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第二被告人就兩項控罪,總共監禁2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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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