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光中

Case No.HCMA 576/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Oct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7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576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116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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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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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10月30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10月3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道路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交通燈在按照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第16條及第17(1)(a)條發出紅色燈光時所表示的指示。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上訴人是有律師代表。在上訴耹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

3.控方案情主要來自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於2008 年9月18日上午7時45分,打算經田心街之行人過路線往富健街方向去。當他行近行人過路線時,他觀看到行人過路線之燈號亮着綠色行人公仔,他繼續前行,當行至行人過路線前約2步位置,此時,控方第一證人見到有一車輛於他前方左一線由右至左駛過。而控方第一證人亦有留意行人過路線之燈號為綠燈,那車輛之左方和控方第一證人之距離約為2米。此時亦有約5人行至路中之安全島位置。

4.與此同時,控方第一證人亦追望那私家車尾牌,距離約為17呎。當時天晴,有日光。控方第一證人望到車牌的英文字母是KM,巧合地是他英文名的字母簡寫。其後,他亦繼續前行,當過了安全島接近對面行人路時,行人過路線之綠色燈號便開始閃亮着。

5.在審訊時,控方第一證人接受了代表上訴人律師的盤問,裁判法官已把主要點記載在裁斷陳述書內,本席不再敍述。

6.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工程師,他被接納為專家證人。他確認事發時間,事發地點之交通燈操作正常。在盤問下,控方第二證人指行人過路線之燈號最短也有21秒之久,而當中10秒為綠燈閃亮時。

7.控方證人作供完畢,上訴人選擇作證。

8.上訴人的證供稱他很熟識該路段之情況,已於該區駛過多次,上訴人否認有衝紅燈,他說他依從交通燈號指示。上訴人亦稱基於他慣常行駛該路段基礎下作供,當天事項並不記得。

9.裁判法官適當地考慮代表上訴人律師的陳詞,亦知道上訴人沒有任何交通定罪紀錄,在分析上訴人口供後,拒納上訴人的口供。裁判法官的理由在裁斷陳述書內第26段經已有記載。裁判法官在分析了控方證人的口供後,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最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0.在上訴時,上訴人投訴裁判法官拒納他的口供,同時裁判法官沒有考慮他當時緊張,不明白問題。裁判法官認為他是逃避問題,但事實上他並不是,他只不過需要時間思考。上訴人投訴的事項正好是裁判法官要考慮的問題,因為裁判法官與上訴人及控方證人並不相識,作為一個事實裁斷者,他要用判斷和常理來分析誰講實話,誰不可接納為誠實可靠證人。裁判法官不但要考慮證供上是否合符邏輯,他亦有機會看到各證人在法庭上作供的情況,而且裁判法官已經解釋了為何他拒納上訴人的口供,而本席亦認同。

11.另外,上訴人亦說在專家證人作供時,裁判法官似乎有詢問專家證人問題,但本席現沒有證供謄本,所以不知道是那一方面的問題。很明顯,裁判法官是一個事實的裁斷者,當每一個證人作供時,如果他認為證人的口供不清楚,他有責任澄清某個問題,本席不覺得這個上訴理由有任何說服力。

12.上訴人提及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與控方第二證人的口供有矛盾,那些都是在時間上的問題。其實,控方第一證人所指的時間只是一個約略的時間,他當時不是看着手錶來計算時間,所以他只可以給一個簡略的答案。正如上訴庭所說,大多證人所講的時間往往是估計,因此在上訴理由內,上訴人指控方證人與專家證人所講綠燈的閃亮時間有出入。在翻閱控方證人的口供後,本席認為這個上訴理由不成立。

13.本席翻閱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口頭裁決、上訴人律師的陳詞及圖片後,實在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談立豐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