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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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3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730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瑋源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控罪指被告於2009年5月17日作為侵入者,進入博愛醫院職員餐廳,意圖在該處偷竊。 2.案情透露被告在當日晚上8點12分,被醫院的保安員看見他進入醫院的職員餐廳,後來,被告承認他進入該處,是想偷取回自己的個人履歷檔案,因為他害怕他一位前同事取得他的資料而找他麻煩。 3.被告在1987年12月1號出生,即犯案時是二十一歲半,現在仍未夠二十二歲。他以前有案底,2007年4月因管有危險藥物,罰款1,000鈫、2009年3月,他因和人串謀處理罪行的贓款,被法庭判100小時社會服務。 4.辯方說騷擾被告的人就是該屯門裁判法院5008/08案件的第一被告,姓歐陽的,被告在該宗案件是第二被告。辯方說被告的手機錄有該姓歐陽的騷擾電話。今日本席聽過,亦覺得該姓歐陽的以不客氣及兇惡的態度找被告。控方沒有證據反駁被告犯下本案的動機及解釋。本席亦信納被告犯下本案,不是要回他以前任職的醫院職員餐廳偷取有價值的物品,他只想偷取自己的個人履歷,免留下資料讓那位姓歐陽的找到他而給他或他的家人麻煩。就算如此,進入別人的地方偷取屬於人家的東西,在法律上也是入屋犯法罪行,俗稱爆竊,是頗為嚴重的案件。 5.本席在被告認罪後拿取了勞役中心報告、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三份報告都把被告的情況說清,並說得正面。總的而言,被告是一個年青,頭腦簡單,入世未深的人,容易受人影響及擺佈。看來他過往兩次犯案也是因此而生,今次他又愚昧,以為所犯的不是一件大事。亦因他在擔保期間因為要回鄉參加親友的婚禮,而破壞了擔保條件,被法庭從10月初扣押至今。他回鄉參加親友的婚禮的說法亦獲父母證實,並非捏造出來,所以被告因此是可算已被扣押了一個月。 6.已往處理被告的感化官說被告履行社會服務令的時候表現甚好,感化官罕有地在被告的情況下建議他可以接受12個月感化,以輔導的形式去幫他更生。感化官亦說社會服務令其實也適合,建議法庭也可考慮120至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代替監禁。至於勞役中心方面亦說被告可以進入勞役中心接受懲教。 7.本席考慮過本案的一切情況,認為被告雖然以前有兩次案底,今次亦犯下了一宗頗為嚴重的罪行,但他主要是因無知,入世未深,今次因過份擔心那位姓歐陽的騷擾他而愚昧犯案,他已被扣押了一個月,應嘗到被關押之苦。感化官是一個專業的社工,他評核被告可以在此情況下仍可以由感化得益,本席信納社工的判斷,亦認為以感化方式去令被告更生,成熟起來,比將他關在勞役中心一段時間更有裨益,期望他從今次的經驗好好學習,以後不要再犯事。相信他未來必可成為一個有用的人材。事實上,感化官說得被告是一個勤奮的年青人,所以本席便在此情況下再給被告一次機會,不過本席要提醒被告,這確是最後一次機會。本席打算根據感化官的建議,判被告接受12個月感化,若感化期間再犯事或違反感化官的合理指導,法庭會撤銷該感化令,而以其他懲治方式處理。 (法官就違反感化令事宜向被告作出解釋,被告表示明白) 8.法庭向被告解釋過感化令的意思,被告亦清楚明白,願意遵守,法庭下令被告接受12個月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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