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728/200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1)(a)及(3) 條。他在較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12 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當時官階)下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將本案發還另一裁判官重審(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敬義 ,HCMA78/2009)。上訴人在重審後再被定罪,被判處監禁9 個月。上訴人再次就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