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柯志雄

Case No.HCMA 833/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Nov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83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83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17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柯志雄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9年11月25日

裁判日期:2009年11月2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11月27日

1.上訴人被票控「橫過附有虛線連續白線」,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制定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 11(1)(b) 條及第 61(1) 條。

2.上訴人否認控罪,案件於2009 年8 月26 日,在暫委特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席前進行審訊,於同日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申請覆核,裁判官在2009 年9 月21 日進行覆核。覆核後,裁判官維持原判。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3.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控方案情

4.控方案情,簡而言之,是上訴人駕駛一輛的士,在欽州街左轉入連翔道左一線後,越過在左一線及左二線中間的一虛線連續白線,切入左二線,再切入左三線。上訴人的舉動被駕駛電單車的警員目睹。警員當時位於連翔道的左二線,視線並無受阻。警員同意現場有一「隔音屏」,但其位置是呈堂的草圖(P1)下面位置,不影響其視線。警員亮燈追截上訴人,向上訴人指出後者違例切線情況。上訴人向他說出求情說話。

辯方案情

5.上訴人作證指他從無在欽州街左轉入連翔道,他一直在連翔道的左三線行駛。他本想由左三線切入左二線,但其時有一輛的士在左一線切入左二線,所以他駛回左三線。警員並非駕電單車亮燈追截他的,而是當上訴人駛到橋位時,頭戴雨帽的警員衝出來將他截停。上訴人因當時超速,自以為警員因他超速截停他,因此向警員求情。警員並無向上訴人指出他違例切線。

裁判官的裁定

6.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列出他對證供的評估及裁定:

「25. 本席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而且要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上訴人並不需要證明任何東西,更不需要證明自己是無辜。本席亦留意到本案乃『一對一』的情況,即控方證人說一版本,上訴人則說一版本,本席已額外小心處理控方證人的證供。本席有小心觀察控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亦謹記不可太倚賴控方證人在庭上作供之神情及舉止。

26.  本席相信控方證人為誠實及可靠的證人,控方證人可以說出事發經過細節,他的證供清晰直接,合情合理;他在被盤問時答案堅定,未曾動搖。本席相信當時控方證人見上訴人左轉入連翔道左一線,上訴人之的士由左一線切去左二線,而左一線及左二線有一虛線連續白線,本席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為事實。

27.  上訴人之證供並不被本席接納,上訴人指警員並沒有向他講任何違例之事項,然後給他告票。本席不相信一位警員發出告票時,他沒有說出違例者所干犯之事項,並將告票交給該違例者,而違例者又沒有查問。

28.  他指當時他之時速為60至70公里,他以為或懷疑自己超速,本席考慮上訴人為一名職業的士司機,一個專業駕駛者,他應該知道當警員截停違例者指他超速時,警員必須向該違例者講出該道路車速限制及違例者當時之車速,因不同程度的超速,有不同程度的處罰,本席不相信上訴人當時是以為自己超速,上訴人並不是講出事實的真相。

29.  本席考慮過所有證供、證物及辯方的結案陳詞。本席認為上訴人之證供並不合理,不可信,亦不可靠,但本席謹記,不信上訴人並不能定上訴人有罪,經本席小心考慮,因控方證人的證供被完全接納,本席得到一個不可抗拒的推斷,上訴人於事發當時是有橫過附有虛線連續白線。」

覆核聆訊

7.在覆核聆訊時,上訴人重申他無切線,並申請呈交他在案件審結後就現場拍攝的照片及在路政署取得的路線圖,藉以顯示警員說謊、證供不可信。

8.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亦握要列出上訴人的論據:

「32. 上訴人指出,控方證人於書面供詞及庭上口供都清楚指出他當日駕駛一輛警察電單車沿連翔道左二線東行,一直駛去欽州街西,他見上訴人之的士左轉入連翔道左一線,當時第一眼見到上訴人之的士時是在P.1草圖之下方,亦即是未到欽州街西。

33.  上訴人指出,控方證人由連翔道東行一直駛,是完全不可能睇到欽州街西左轉之交通情況,因為該地點有一個石屎牆建築物,亦有一個石屎花槽,是完全阻礙視線,上訴人指他最近拍下幾張相片,上訴人要求把相片呈上法庭。

34.  上訴人亦指出,連翔道左二線是不可以直駛到案發地點,只可以左轉欽州街西,即換言之,控方證人根本當時並不是一路沿連翔道左二線行駛,上訴人要求呈上運輸署路線圖證明左二線直駛是去不到油麻地方向,只可以左轉入欽州街西。」

覆核結論

9.裁判官的覆核結論如下:

「40. 法庭有小心考慮上訴人所要求提交之相片及路線圖。第一點,就有關之相片,其實就隔音屏的問題,究竟控方證人之位置能否睇到上訴人之的士左轉入連翔道左一線,在聆訊過程中,控方證人己作回應,問題己於審訊過程處理過。

41.  再者,就有關相片是審訊後上訴人才提交,上訴人承認該相片為最近拍攝,所以本席認為如果相片被接納,都不能夠可以解決究竟最近拍攝之相片可否反映09 年2 月24 日當時之情況。由於上訴人提交之相片沒有相當可信,就算接納該相片並不會對本案有幫助。

42.  第二點,有關路線圖,法庭亦接納控方所講,審訊過程中,控方及上訴人分別提交P1及D1草圖,两個草圖顯示之路形並沒有分別,整個審訊過程中,控方及上訴人對两個草圖並沒有爭議,本席有小心觀察,两個草圖顯示左二線是可以直駛,但上訴人現在於庭上所講與他自己審訊時提交之草圖是存在矛盾。

43.  再者,就有關路線圖是審訊後上訴人才提交,路線圖沒有被確認它的準確性,亦不能肯定路線圖是否為最新及可以反映09年2月24 日當時之情況,上訴人提交之路線圖沒有相當可信,就算接納該路線圖並不會對本案有幫助。」

上訴理由

10.上訴人在本席席前基本上是重申他在裁判官席前已提出的證供及理由。

11.上訴人亦指在覆核聆訊時,裁判官誤以為警員並無說他「親眼」看見上訴人從欽州街轉入連翔道(上訴文件第 26 頁N–R 行),但其後在聆聽法庭錄音後,同意警員確如此說(上訴文件第 30 頁M–P 行);裁判官並無處理他弄錯證供此範疇。

討論

12.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參看案例(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而上訴庭則祇依賴書面謄本。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13.本席細閱上訴文件及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後,實看不到裁判官有何犯錯之處。裁判官就事實所作的裁定,本席無理據干預。裁判官不准上訴人在覆核時新增證據的做法亦合乎法理,並無犯錯。

14.雖則裁判官在覆核時,看來是誤以為警員並無說他親眼看見上訴人在欽州街左轉,但裁判官在聆聽錄音後知悉他弄錯了,此點對定罪而言,並無影響,因警員證供的重心是他目睹上訴人違例切線。

15.本席明白上訴人自感受屈,不服定罪,但本席看不到有何理據指定罪不安穩,因此本席駁回上訴。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馬游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11/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