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柯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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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3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83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17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9年11月25日 裁判日期:2009年11月2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11月27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被票控「橫過附有虛線連續白線」,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制定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 11(1)(b) 條及第 61(1) 條。 2.上訴人否認控罪,案件於2009 年8 月26 日,在暫委特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席前進行審訊,於同日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申請覆核,裁判官在2009 年9 月21 日進行覆核。覆核後,裁判官維持原判。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3.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控方案情 4.控方案情,簡而言之,是上訴人駕駛一輛的士,在欽州街左轉入連翔道左一線後,越過在左一線及左二線中間的一虛線連續白線,切入左二線,再切入左三線。上訴人的舉動被駕駛電單車的警員目睹。警員當時位於連翔道的左二線,視線並無受阻。警員同意現場有一「隔音屏」,但其位置是呈堂的草圖(P1)下面位置,不影響其視線。警員亮燈追截上訴人,向上訴人指出後者違例切線情況。上訴人向他說出求情說話。 辯方案情 5.上訴人作證指他從無在欽州街左轉入連翔道,他一直在連翔道的左三線行駛。他本想由左三線切入左二線,但其時有一輛的士在左一線切入左二線,所以他駛回左三線。警員並非駕電單車亮燈追截他的,而是當上訴人駛到橋位時,頭戴雨帽的警員衝出來將他截停。上訴人因當時超速,自以為警員因他超速截停他,因此向警員求情。警員並無向上訴人指出他違例切線。 裁判官的裁定 6.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列出他對證供的評估及裁定:
覆核聆訊 7.在覆核聆訊時,上訴人重申他無切線,並申請呈交他在案件審結後就現場拍攝的照片及在路政署取得的路線圖,藉以顯示警員說謊、證供不可信。 8.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亦握要列出上訴人的論據:
覆核結論 9.裁判官的覆核結論如下:
上訴理由 10.上訴人在本席席前基本上是重申他在裁判官席前已提出的證供及理由。 11.上訴人亦指在覆核聆訊時,裁判官誤以為警員並無說他「親眼」看見上訴人從欽州街轉入連翔道(上訴文件第 26 頁N–R 行),但其後在聆聽法庭錄音後,同意警員確如此說(上訴文件第 30 頁M–P 行);裁判官並無處理他弄錯證供此範疇。 討論 12.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參看案例周紹斌(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而上訴庭則祇依賴書面謄本。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13.本席細閱上訴文件及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後,實看不到裁判官有何犯錯之處。裁判官就事實所作的裁定,本席無理據干預。裁判官不准上訴人在覆核時新增證據的做法亦合乎法理,並無犯錯。 14.雖則裁判官在覆核時,看來是誤以為警員並無說他親眼看見上訴人在欽州街左轉,但裁判官在聆聽錄音後知悉他弄錯了,此點對定罪而言,並無影響,因警員證供的重心是他目睹上訴人違例切線。 15.本席明白上訴人自感受屈,不服定罪,但本席看不到有何理據指定罪不安穩,因此本席駁回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馬游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11/2004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