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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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5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85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16962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9年11月26日 裁決日期:2009年11月2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年11月30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暫委特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 條;被判罰款3,000 元。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案情 3.控方案情,簡而言之,是上訴人在事發時駕駛私家車,在衙前圍道近延文禮士道路口(即由小路駛出大路時候),與一輛正在衙前圍道行駛的九巴發生碰撞,引致有關車輛損毀及九巴司機受傷。控方指當時上訴人是不小心駕駛。 4.審訊時,控辯雙方就意外發生和涉案兩車的位置及損毀情況沒有爭議。本案唯一的爭議點是導致意外的原因。上訴人指他的私家車腳掣失靈,因此導致他在讓線前未能及時煞停車輛,而與九巴相撞。 5.控方指上訴人的私家車煞車系統無問題,導致意外的原因是上訴人無取採適當的謹慎和專注、確保路面情況許可、安全的情況之下才將私家車駛出延文禮士道路口的讓線位。 裁判官的裁決 6.裁判官在考慮所有證人的證供後,裁定控方所有證人誠實可靠。他接納以專家身份作證的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根據該專家的證供,上訴人的私家車的煞車系統操作正常,並無失靈。 上訴理由 7.上訴人提出兩項上訴理由:
8.就第一上訴理由,上訴人所指的新增證據,是他聲稱曾經與一名保險公司的女職員對話,當中提及上訴人的私家車是否在事後「撻唔著」;上訴人向該女職員說:「是」。 9.上訴人向本席呈交一張表格,上面列出有關私家車在事發後是「撻唔著」。 10.就私家車事發後是否「撻唔著」這一點,其實上訴人在裁判官判刑時已提出。雖然當時並無提及有關表格,裁判官以審訊時上訴人無提及該段對話、無傳召有關女職員作供為理由,不接納上述為新證據。 11.裁判官亦指出,上訴人與保險公司女職員有該段對話,亦不足以證明他旳私家車真的如他所言有問題存在。 12.上訴人所指稱的問題是他自從2005 年購買私家車以來,有20 至30 次腳掣失靈的情況。當他踏腳掣的時候,私家車不單無停下,反而加速。他說他在2006 年已經向保養商提出腳掣失靈問題,但保養商維修保養之後,便說上訴人的車是無問題。上訴人指稱雖然他的私家車有腳掣失靈問題,他仍然駕駛私家車在路面行駛,因為他感到無其他辦法。 13.就上訴人此聲稱:他的私家車已經有20 至30 次腳掣失靈的情況,他仍然冒生命危險繼續將車在路上行駛,本席認為不是一個合理、合邏輯的做法。 14.控方傳召專家證人作證。他的證供顯示他作出測試後,上訴人私家車的腳掣並無失靈的情況出現。上訴人一直知道他的辯護理由是指私家車的腳掣失靈。但直至審訊時候,上訴人無提供任何證據挑戰專家的證言。所謂私家車於事發後「撻唔著」確實不等同專家不能夠就私家車作出測試。裁判官不接納該上訴人申請將上述資料作為新加證據,做法恰當。本席在上訴時候亦不接納為新增證據。 15.就上訴理由(二),裁判官是事實裁斷者,他在聽取了證人的證言之後,絕對有權信納某名證人的證供。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據指裁判官不應該信納該專家證人的證供。 16.定罪並無任何不安穩之處,因此,本席駁回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許紹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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