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區 訴 謝明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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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裁定兩被告人一項搶劫罪罪名成立 [1] 。今年5月15日晚約8時15分,兩被告人在長洲新興後街186號地下林明記士多,趁東主夫婦關舖之際,強行推跌他們,衝入士多內搶走約$600後逃去。警方調查後拘捕兩被告人,兩被告人在錄影會面時分別承認衝入林明記士多偷錢,更聲稱已將錢全部花光。事主夫婦在搶劫中受輕傷,並無大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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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1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711 號 ------------------------
判刑理由 1.本席裁定兩被告人一項搶劫罪罪名成立[1]。今年5月15日晚約8時15分,兩被告人在長洲新興後街186號地下林明記士多,趁東主夫婦關舖之際,強行推跌他們,衝入士多內搶走約$600後逃去。警方調查後拘捕兩被告人,兩被告人在錄影會面時分別承認衝入林明記士多偷錢,更聲稱已將錢全部花光。事主夫婦在搶劫中受輕傷,並無大礙。 2.第一被告人43歲,已婚有兩子。他有毒癮,有22次犯罪記錄,多次與毒品有關,曾於2005年入戒毒所。他受教育至中一,犯案時無業。辯方指本案並非嚴重個案,士多東主夫婦只受輕傷,第一被告人沒用武器,東主夫婦只損失約$600。辯方指第一被告人可能是受毒品影響犯案,希望輕判。 3.第二被告人43歲,未婚,有毒癮。他有9次犯罪記錄,4次與毒品有關。他受教育至中三,犯案時報稱是裝修工人。辯方指本案只涉少量金錢,而且士多東主夫婦只受輕傷,量刑起點應不超過4年,希望輕判。 4.本席已考慮過辯方呈堂的案例[2],一般持械行劫案的量刑起點應為4年。本案的性質屬輕微,事主夫婦只受輕傷,兩被告人所用武力有限,事主損失只是數百元。不過兩人是街坊,乘年老事主關舖而犯案,不能輕判。兩人共同犯案,應負同等罪責。 5.本席考慮過兩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現判他們每人入獄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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