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區 訴 謝明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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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裁定兩被告人一項搶劫罪罪名成立 [1] 。今年5月15日晚約8時15分,兩被告人在長洲新興後街186號地下林明記士多,趁東主夫婦關舖之際,強行推跌他們,衝入士多內搶走約$600後逃去。警方調查後拘捕兩被告人,兩被告人在錄影會面時分別承認衝入林明記士多偷錢,更聲稱已將錢全部花光。事主夫婦在搶劫中受輕傷,並無大礙。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711/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Nov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1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7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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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區  
   
  謝明 第一被告人
  羅遠聲 第二被告人

主審法官: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09 年 11 月 30 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外聘檢控官蔡順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essrs. Stephen Lo & P.Y.Tse轉聘陳銚明大律師代表第一被告人
Messrs.S.H.Leung & Co. 轉聘周慧珠大律師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違反《盜竊條例》第10條。(Robbery)

判刑理由

1.本席裁定兩被告人一項搶劫罪罪名成立[1]。今年5月15日晚約8時15分,兩被告人在長洲新興後街186號地下林明記士多,趁東主夫婦關舖之際,強行推跌他們,衝入士多內搶走約$600後逃去。警方調查後拘捕兩被告人,兩被告人在錄影會面時分別承認衝入林明記士多偷錢,更聲稱已將錢全部花光。事主夫婦在搶劫中受輕傷,並無大礙。

2.第一被告人43歲,已婚有兩子。他有毒癮,有22次犯罪記錄,多次與毒品有關,曾於2005年入戒毒所。他受教育至中一,犯案時無業。辯方指本案並非嚴重個案,士多東主夫婦只受輕傷,第一被告人沒用武器,東主夫婦只損失約$600。辯方指第一被告人可能是受毒品影響犯案,希望輕判。

3.第二被告人43歲,未婚,有毒癮。他有9次犯罪記錄,4次與毒品有關。他受教育至中三,犯案時報稱是裝修工人。辯方指本案只涉少量金錢,而且士多東主夫婦只受輕傷,量刑起點應不超過4年,希望輕判。

4.本席已考慮過辯方呈堂的案例[2],一般持械行劫案的量刑起點應為4年。本案的性質屬輕微,事主夫婦只受輕傷,兩被告人所用武力有限,事主損失只是數百元。不過兩人是街坊,乘年老事主關舖而犯案,不能輕判。兩人共同犯案,應負同等罪責。

5.本席考慮過兩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現判他們每人入獄3年6個月。

  李瀚良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  第一項控罪,違反《盜竊條例》第10條。

[2]  Mo Kwong Sang v R [1981] HKLR 610, HKSAR v On Ling [2005] 1 HKC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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