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頌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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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現同時處理兩宗案件,不過兩宗案件都是來自同一宗打劫案。在DCCC 267/2009一案,林頌樂和孫錦歡較早前在另一位法官席前承認串謀打劫,而孫錦歡的判刑已由該位法官處理,而林頌樂則由本席作出判刑。至於DCCC 570/2009,該案涉及三名被告,他們各人都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串謀打劫,而第三被告盧俊傑就同時面對另一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但該罪留在法庭檔案。

Case No.DCCC 267/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Nov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6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26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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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頌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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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 年 11 月 18 日

出席人士:

Mr. TSANG Kam-h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Ka-wing,莊培志符彼得律師行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搶劫(Conspiracy to r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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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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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現同時處理兩宗案件,不過兩宗案件都是來自同一宗打劫案。在DCCC 267/2009一案,林頌樂和孫錦歡較早前在另一位法官席前承認串謀打劫,而孫錦歡的判刑已由該位法官處理,而林頌樂則由本席作出判刑。至於DCCC 570/2009,該案涉及三名被告,他們各人都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串謀打劫,而第三被告盧俊傑就同時面對另一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但該罪留在法庭檔案。

2.案中被劫女子姓錢,她於2005年4月與他人合作投資經營一間卡拉OK,至08年時錢小姐打算退股,於是找尋買家。在08年10月透過別人介紹認識兩名男子,後來由一位姓楊的先生替錢小姐找到買家,該買家以150,000元的價錢購買錢小姐的股份。雙方同意於09年1月1日下午在尖沙咀見面交收$150,000現金。當日下午錢小姐到達一間麵店,在店舖內楊先生將$150,000現金交給錢小姐。錢小姐取了現金後就離開麵店,當步行至河內道與棉登徑時,被人從後扯頭髮,盧俊傑打她頭部幾下。錢小姐倒在地上,再被多人拳打腳踢,歷時半分鐘。林頌樂想搶走錢小姐的手袋,但錢小姐極力掙扎並大聲呼叫,最終林頌樂也成功搶走錢小姐的手袋。盧俊傑叫林頌樂逃跑,而林頌樂與另外兩名男子李智豪和孫錦歡逃走。林頌樂與孫錦歡登上一部由李智豪召喚的的士,但李智豪就朝另一方向逃走。錢小姐追著林頌樂,驚動附近途人和警察。的士最終被截停並拘捕林頌樂,並且在現場即時起回被搶的手袋和現金。錢小姐被送往醫院驗傷,發現其右膝有瘀傷,右邊頭部腫起。

3.林頌樂被拘捕之後向警方提供一些消息–他向警方講出是他一位朋友Tommy(即李智豪–第一被告)曾經介紹孫錦歡和盧俊傑給他認識,盧俊傑向他們表示盧俊傑是第一被告(即李智豪)的三合會保家,第三被告盧俊傑想找他們一起去搶劫。負責把風的可獲1,500元,而落手搶東西就有5,000元酬勞。李智豪、第二被告勞啓昇、孫錦歡和林頌樂全部同意參與是次搶劫。第三被告盧俊傑亦告知林頌樂,他們兩個人會負責搶奪手袋,而其他人就負責把風。孫錦歡所提供的資料其中講及第三被告(即盧俊傑)在現場時曾經指使他向警方作出虛假的舉報,以分散他們注意力,因為現場有兩輛警車。孫錦歡依照指示行事,向警方報假案聲稱華懋廣場外有襲擊事件令警車離開。

4.首先處理林頌樂,他過往有兩次刑事案件,與本案不類同。牧師、家人也寫信替他求情。律師求情時指他現年23歲,有兩位姐姐和媽媽,至於爸爸就在他3歲時過身。林頌樂來自一個基督教傳導家庭,舅父、姨丈、媽媽都在教會或基督教機構侍奉。律師指林頌樂今年1月5日在還押期間信了主。至於教育方面,他完成中四教育之後就出來工作,曾從事清潔、音響、燈光等雜工。数年前曾犯下涉及毒品的罪行,但目前已沒有再吸食毒品。他於08年年中失業,而且未婚妻當時懷孕,因而入不敷支。因為經濟壓力和遇上不良朋友,因一時貪念才犯下今次嚴重罪行,可是未婚妻兩個月身孕時小產。律師指林頌樂對於今次所犯的事已感覺得非常後悔,被拘捕時即時承認罪行,亦向警方提供很多有用資料,因而成功拘捕同案另一被告孫錦歡和其他被告,也願意替控方做證人指證其他被告。牧師、其家人寫信替林頌樂求情,本席亦都有機會看過他們的求情信。

5.另一案三位被告,第一被告李智豪過往有一項刑事紀錄,與本案不類同。求情時,律師指出李智豪在案中扮演「睇水」角色,負責截停的士讓同黨逃走。律師亦指出,當他們一起商量這宗打劫時,李智豪曾被要求做搶手袋的人,但遭拒絕。律師指他今次是因讀書不成及誤交損友而犯下本案。李智豪本身有個理想,希望做時裝設計師,也希望往外國讀書完成其時裝設計的心願;地球之友亦寫信給法庭證明他過往曾做義工。

6.第二被告過往有一項刑事紀錄–盜竊罪行,與本案並不完全相同。律師同樣指出,他在案中扮演把風角色。第二被告亦有呈遞自己的求情信和媽媽撰寫的求情信。簡單而言,第二被告信中談及在這次事件之後被還押,媽媽風雨不改來探望他,令他感覺很內疚,現在懂得珍惜親人。他承諾不會再重蹈覆轍,走上這條歪路。媽媽信中講到第二被告是來自一個單親家庭,缺乏父愛,與她相依為命。她自己不想過著孤獨無依的生活,希望法庭輕判。

7.第三被告盧俊傑,過往有四項刑事紀錄,與本案性質並不類同。盧俊傑本人寫求情信給法庭談及自己如何與朋友做生意,但因朋友債務問題導致自己惹上麻煩,被人騷擾,並將事情向警方舉報。信中講及他不想家人、朋友、未婚妻再受傷害,所以作出一個最錯的決定而犯下本案。

8.代表第三被告的律師指出,他的情況判監是適合,因為他有叫其他被告去做這事;但強調他並非主謀、本案中也沒有使用武器、事主受傷不算嚴重及第三被告也是被人利用的。

9.本案案情是嚴重的,很明顯錢小姐這一件事是有人了解之後打她的主意,而且多人參與其中。案中有人負責直接落手搶劫,有人負責把風,有人負責預先截停的士準備協助搶劫者逃走。證據又顯示現場附近有警車,有人利用聲東擊西方法以報假案形式令警方離開現場。事件中事主受了傷,從案情顯示,基本上搶劫的人一到來就已經使用暴力,是肆意使用暴力毆打事主務求達到搶劫目的,法庭絕不能輕視這情況。從承認事實來看,第三被告盧俊傑明顯是這件事的主導者,縱使他並非主謀,他也是扮演一個主導角色。他提議幹這搶劫案,亦招攬他人入局並且分配各人犯案當中所扮演的角色,而且自己亦參與其中,亦是肆意使用武力的人。

10.考慮過所有求情說話和律師所呈遞的案例,就林頌樂而言,本席認為他可以獲得超過一般認罪三份一的扣減。首先就他的情況,本席以4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他認罪和向警方提供協助,願意出庭替警方或者控方作證指控其他被告,本席將四年監禁減至兩年,以反映這情況。

11.就林頌樂而言,判刑兩年監禁。

12.至於另一案的三位被告,就第一、第二被告而言,本席均以4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就第一被告而言,考慮過所有求情說話,本席將4年監禁(即48個月)減到32個月,以反映其認罪。至於第二被告,基於其求情,四年監禁減至兩年。至於第三被告,很明顯在本案他是主導者,亦是案中主要策劃整個打劫的人,本席以四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監禁3年。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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