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金鐘

Case No.DCCC 1202/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Dec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20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120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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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區  
   
  邱金鐘  

主審法官: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09 年 12 月 3 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Andrew Che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essrs. Haldanes的 Louis KL Fung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企圖搶劫罪,違反《盜竊條例》第10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 條。(Attempted Robbery)

判刑理由

1.被告人承認兩項企圖搶劫罪[1]

2.第一控罪發生於今年9月14日晚上7時許,被告人在深水埗大埔道164號1樓梯間下行與女事主迎面相遇,當被告人經過女事主後,他突然從後輕拍女事主的臂膀,女事主轉身見被告人手持一把刀(5公分長),聲稱打劫並出手搶奪她的手袋,剛巧有住戶開門,被告人立即逃去,女事主沒有受傷。

3.第二控罪發生於9月18日晚上約11時,被告人在深水埗福華街177號2樓梯間下行經受害人身旁時,他突然用一把6吋長刀指嚇受害人並聲稱打劫,受害人高聲求救,被告人強行掩蓋她的口不果,被告人立即逃走,受害人的弟弟聞聲下樓追趕,最終將被告人制服。被告人向警方承認因經濟問題而犯案。

4.被告人現年56歲,有14次犯案記錄,大部份與毒品和搶劫有關,其中7次為搶劫。他於2004年因販運危險藥物罪入獄5年半,於2007年8月出獄。被告人已婚,妻子是主婦,有兩成年兒子。被告人曾接受小學教育,被捕時正失業,靠綜援生活。被告人只因經濟問題而犯案,現在認罪,希望得到減刑。

5.被告人在一星期內在深水埗區大廈梯間兩犯企圖搶劫罪,更使用武器指嚇女事主。他的行為威脅居民安全,本席認為事態十分嚴重。本席已考慮被告人的背景,他是積犯,因金錢犯案,沒有值得寬大的理由。雖然控罪是企圖搶劫,但罪責與搶劫罪相同。本席已考慮過有關案例[2],他用武器和在梯間犯案,量刑起點應為入獄6年。就有關控罪現宣判如下:

a.  第一項控罪以6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兩年,現判被告人入獄4年;

b.  第二項控罪以6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兩年,現判他入獄4年;

c.  被告人屢犯搶劫罪,本席認為應判阻嚇性刑罰。現命令第二控罪刑期的其中1年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共入獄5年;

  李瀚良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  第一項控罪,違反《盜竊條例》第10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2]  Mo Kwong-sang and the Queen (1981) HKLR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