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金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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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0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1202 號 ------------------------
判刑理由 2.第一控罪發生於今年9月14日晚上7時許,被告人在深水埗大埔道164號1樓梯間下行與女事主迎面相遇,當被告人經過女事主後,他突然從後輕拍女事主的臂膀,女事主轉身見被告人手持一把刀(5公分長),聲稱打劫並出手搶奪她的手袋,剛巧有住戶開門,被告人立即逃去,女事主沒有受傷。 3.第二控罪發生於9月18日晚上約11時,被告人在深水埗福華街177號2樓梯間下行經受害人身旁時,他突然用一把6吋長刀指嚇受害人並聲稱打劫,受害人高聲求救,被告人強行掩蓋她的口不果,被告人立即逃走,受害人的弟弟聞聲下樓追趕,最終將被告人制服。被告人向警方承認因經濟問題而犯案。 4.被告人現年56歲,有14次犯案記錄,大部份與毒品和搶劫有關,其中7次為搶劫。他於2004年因販運危險藥物罪入獄5年半,於2007年8月出獄。被告人已婚,妻子是主婦,有兩成年兒子。被告人曾接受小學教育,被捕時正失業,靠綜援生活。被告人只因經濟問題而犯案,現在認罪,希望得到減刑。 5.被告人在一星期內在深水埗區大廈梯間兩犯企圖搶劫罪,更使用武器指嚇女事主。他的行為威脅居民安全,本席認為事態十分嚴重。本席已考慮被告人的背景,他是積犯,因金錢犯案,沒有值得寬大的理由。雖然控罪是企圖搶劫,但罪責與搶劫罪相同。本席已考慮過有關案例[2],他用武器和在梯間犯案,量刑起點應為入獄6年。就有關控罪現宣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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