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仁傑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430/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Sep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43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4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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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仁傑 (第一被告人)
  梁杞霖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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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09年9月24日下午4時2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Nicholas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POON Ting Bond Edward,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鄒偉雄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r CHAN Wing Kam Kenny,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莊凌雲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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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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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販毒罪。第一被告在審訊的第一日便承認控罪;第二被告在控方完成舉證階段及其警誠口供被裁定可作呈堂證供後改變初衷,承認控罪。年紀最輕的第三被告則經審訊以後被判罪名成立。由於第三被告年紀,本席現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第三被告的判刑會押後到今年10月8日上午10時。

2.以下是本席對第一及第二被告的判刑:-

控方案情

3.本席剛剛頒下第三被告的判決理由書,現不贅述。本席亦把第一及第二被告所承認的案情二合為一。

4.2009年3月12日晚上,警員看見第一至第三被告三人從一輛的士下車,快步走向小西灣邨瑞龍樓的入口。警員在大廈外截查三名被告。警員在第一被告身上找到一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證物P1),在第二被告身上搜到一個可再封口膠袋(證物P2)。

5.經化驗後,證物P1證實載有內含21.19克氯胺酮的25.95克粉末,證物P2則有內含21.64克氯胺酮的27.13克粉末。

6.在警誡下,第一被告承認售賣氯胺酮來賺錢。稍後,第一被告帶警員到瑞龍樓14樓B後樓梯的水錶位置。警方找到一包載有多個可再封口膠袋及一隻膠湯匙。第一被告在稍後的警誡會面中,進一步承認他和兩名被告到北角以3,200元向一個叫肥聰的人買了這兩包毒品。他吩咐第二被告替他攜帶一包毒品(即證物P2)。第一被告承認證物P2的毒品是買來給第二被告作為轉售之用的,所得的利潤則會以第一被告得六成,第二被告得四成的比率攤分。第一被告會把證物P1內含氯胺酮的粉末製成小包轉售。

7.第二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那些氯胺酮屬於第一被告,亦是第一被告叫他攜帶證物P2。稍後,第二被告進一步承認他陪同第一被告到北角購買毒品。第一被告取得毒品後,便把證物P2交給他,他們打算把證物P2分成每包1克重的小包。第一被告會給第二被告十包,第二被告會以每包100元轉售這十包毒品。第二被告亦承認第三被告間中會介紹顧客給他。

求情理由

8.第一被告現年25歲,未有完成中一,已婚。他有三項刑事紀錄,都是輕微及和毒品無關的。他18歲已經吸食「K仔」,聲稱有些是自用的,但並不爭議法庭以搜獲的「K仔」(氯胺酮)作為判刑基礎。第一被告在06年因意外而右手尾指折斷,這影響了他的工作。第一被告因欠債二十多萬,加上毒癮才犯案。而長期吸食「K仔」亦使他有尿道炎。第一被告呈上他哥哥、僱主及外展社工的求情信。

9.第二被告現年17歲,患有哮喘。他沒有案底。他犯案是因為誤交損友。第二被告呈上他自己及社工的求情信。第二被告並不是游手好閒的青年,他聲稱感到懊悔及愧對家人,承諾會改過自新,不會再犯事。第二被告在本案的角色亦較輕,辯方大律師接受第二被告並不是即時認罪,因此亦接受刑期扣減不會達三分之一之多。

判刑

10.兩名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承認控罪。由於第一被告在開審時已經認罪,本席自會給他三分一刑期扣減。第二被告則在控方舉證完畢及法庭就其警誡口供的裁決後才改為認罪。本席在仔細考慮各項因素及案情後,只會給予百分之二十的刑期扣減。事實上,第二被告改變初衷,承認控罪,實屬明智之舉。

11.氯胺酮的毒害及青少年濫藥情況廣為社會所關注,電視上的宣傳片,社會上有所爭議的學校驗毒計劃及涉及氯胺酮的案件之多,在在顯示這種毒品的可怕性和普遍性。有鑑於此,上訴庭在特區 許守城CAAR 7/2006中,從08年6月開始大幅提高販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涉及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刑期起點是4年6年。本案涉及42.83克氯胺酮,因此本席以五年半(即是66個月)作為起點。第一被告認罪使他的刑期可減至44個月。

12.第二被告只有17歲,但並不是特別年幼的犯案者。雖然他自己亦有分拆毒品轉售給其他人,但就本案案情而言,他的角色只是聽從第一被告的指使吩咐。本席從輕發落,以5年作為起點。第二被告在較遲階段認罪,使他只能有百分之二十的刑期扣減,即減刑12個月。因此,本席判第二被告入獄48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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