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揮竣

Case No.DCCC 430/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Oct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43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4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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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揮竣(第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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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09年10月8日上午10時3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Nicholas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WONG Kwok Chuen Peter,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Robert Siu & Co.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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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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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被告夥同另外兩名被告被控一項販毒罪。第三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本席在9月24日裁定第三被告罪名成立。本席亦已經把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分別判監44和48個月。由於第三被告的年紀,本席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和更生中心報告。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2.本席在早前已經頒下判決理由書,現不贅述。簡而言之,警員在2009年3月12日晚上截查三名被告。從第一及第二被告身上,警員搜獲總份量42.83克的氯胺酮。第三被告身上並沒有毒品。但第三被告在其口頭招認和會面紀錄上,承認知道有關毒品是氯胺酮,而他亦有介紹朋友給第二被告購買氯胺酮。第三被告被裁定夥同另外兩名被告販毒。

求情理由

3.第三被告犯案時只有14歲。他同意中心報告的內容。辯方大律師認為第三被告所扮演的角色輕微。第三被告聲稱自己知錯,並撰寫一封簡短的求情信,對事件深感慚愧,亦感到家人不離不棄的精神支持。第三被告的家人亦有到庭支持他。第三被告希望能夠進入更生中心。

判刑

4.有關中心的報告指出,第三被告誤交損友。從2008年7月便開始吸食氯胺酮,聲稱每星期濫藥一次,每次約100元。第三被告重申在被捕時他身上並沒有毒品,他亦沒有收受任何金錢。第三被告亦否認曾經販毒。這在在都反映第三被告毫無悔意。在裁決理由書上,本席認為15歲的第三被告並不是這項控罪年幼無知的旁觀者,亦不是一個不知情的童稚少年。第三被告在庭上作供時的態度和供詞,遠遠超過他同年紀的少年。第三被告亦肆意指控有關兩名警員毆打他和作出不盡不實的會面紀錄。

5.如果第三被告是一個成年罪犯,在沒有實質求情理由之下,本席會毫不猶疑地判第三被告入獄五年半。但是法庭就青少年罪犯的判刑是有不同的考慮因素的。

6.本席考慮到辯方的求情以及有關的中心報告,認為亦同意第三被告需要一段時期的住院式及有紀律的督導和監管,本席判第三被告入勞教中心。本席希望第三被告能夠珍惜家人的支持,痛定思痛,以免重犯,使自己泥足深陷,亦希望他能夠真正改過自新,遠離毒品,不要辜負家人不離不棄的支持。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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