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元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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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67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6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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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意圖傷人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在9月10日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受害人和被告是在葵涌大窩口邨富強樓的鄰居,早前被告曾因受害人及其11歲兒子所造成的噪音或聲浪而作出投訴。 3.2009年3月20日早上七時半左右,受害人和她兒子行經被告的住所。被告行出來指責他們兩人在該天的凌晨三時左右製造噪音。受害人斷言否認及急步行走。被告衝向他們,並用一把刀傷及受害人的上腹位置。受害人血流如注。 4.另一名鄰居(即控方第三證人)目睹襲擊過程,喝止被告及聯同其他人上前制服被告。被告的兒子亦立刻把刀拿開。受害人在20樓的樓梯位置暈倒。稍後,控方第三證人見到被告試圖跳樓。他把被告拉下來及制止他。受害人被送到仁濟醫院的特別護理病房。 5.在現場警誡下,被告承認控罪。被告在會面紀錄中亦進一步承認或指稱下列事項:
6.經檢查後,受害人的腹部有四厘米的刀傷,手指筋腱有裂傷,腹腔有積血,肝臟有裂傷及曾急性出血,左大動脈因裂傷而大量出血。受害人住院十多天。 求情理由 7.被告現年71歲,已婚,小學程度。他從2004年開始接受精神病治療,但在05年便自動停止。被告聲稱他沒有精神病。被告對最新的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並沒有任何話說。被告亦把他和受害人(特別是受害人兒子)的積怨陳述出來。他認為受害人的兒子是頑童。在08年差不多半年的時間屢屢關掉被告住室的水喉總掣。被告曾向房署投訴,但不為受理。那頑童亦在凌晨時分打鼓,但聲浪不大。被告決定自行解決事件,打算殺死受害人,然後跳樓自殺。 判刑 8.被告人已經年邁七十。他在2004年有一項輕微的刑事紀錄。 9.被告在本年較早時間已經接受精神科醫生的檢查,而兩份日期為09年3月30日和7月27日的醫生報告都指出被告有妄想紊亂的精神問題。被告並沒有悔意,有暴力及自殺傾向。前述醫生報告指出,被告需要長時間住院式的治療。被告亦不承認在現場找到的兇刀是他行兇所用的。值得慶幸的是受害人最新的醫療報告指出,雖然受害人仍然感到痛楚,但她的進展良好,似乎沒有永久性的創傷。受害人會在明年2月覆診。為了對被告公平起見及協助法庭判刑,本席要求索取另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呂醫生在他在本年度9月21日的醫療報告及蔡醫生在他9月22日的醫療報告都說被告是危險人物及患有嚴重精神病。他們明言無論對被告而言,對社會而言,醫生都建議法庭頒下入院令,使被告能夠接受適當及穩妥的治療。因此本席依循醫生建議,頒下入院令。本席亦根據醫生建議,不會就入院令作出羈留期限,而相關的羈留期限則由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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