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748/199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上訴人李世榮在區域法院承認三項以欺騙手段在銀行紀錄內促致記項罪,即控訴書的第二項、第五項和第六項罪名。就第二項控罪他被判監一年,第五和第六項控罪每罪九個月,分期執行,即一共判監30 個月。上訴人現要求減刑,理由是刑期較同類案的判刑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