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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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3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09 年第 637 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 2009 年第 1420 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 年 11 月 4 日 裁決日期:2009 年 11 月 4 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醉酒及行為不檢」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2.這宗案件很簡單,證供來自控方第一證人,他在北區醫院任職保安員。案發當日穿制服當值。下午大約5時,控方第一證人收到通知趕往醫院的觀察病房。當他到達觀察病房時,看見上訴人躺在病床上,及後上訴人下床,一時說要離開醫院,一時說要見醫生。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也看見上訴人滿臉通紅,身上傳來酒味。 3.控方第一證人也聽見上訴人說粗言穢語,長達數分鐘。當時,觀察病房有4至5名病人,也有其他10多人在場。 4.控方第一證人指稍後一位醫生(即控方第三證人)到達現場,上訴人再次說要離開醫院,控方第三證人便吩咐上訴人在「同意離開醫院表格」上簽名確實。但上訴拒絕,雙方發生爭拗。上訴人向控方第三證人說粗言穢語,更向他說要「打爆佢個嘴」。 5.控方第一證人供稱上訴人在醫院裡大吵大鬧了約10分鐘,上訴人的行為也影響到其他人士,後來警員到達現場處理上訴人的吵鬧。 6.控方第二證人是警員,稱當他到達現場時看見上訴人在地上爬行,上訴人一時唱歌,一時胡言亂語。 7.控方第三證人是醫生,他的證供與控方第一證人旳證供吻合。其實三位證人亦有接受上訴人的盤問,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亦有記錄盤問的要點。 8.裁判法官聽取各控方證人的證供後,他判表面證供成立。而上訴人也得知自己的權利,他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9.裁判法官得知上訴人沒有刑事紀錄,他亦有提醒自己有關適當的法例。裁判法官考慮過控方證人的證供後,他接納各控方證人的證供。裁判法官亦分析證人對病房名稱的分歧,其實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37段亦有解釋過,這些輕微的分歧不會產生疑點,也不會影響控方證人的誠信。最後裁判法官考慮過適當的案例,他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0.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上訴時指刑罰過重希望不要留案底,因為他怕影響到他的職業。本席已向他解釋,他今天的上訴是關於定罪方面,而不是處理刑罰方面。本席要求上訴人提出關於定罪方面的上訴理由。上訴人也考慮了一段時間,他想不到有任何關於定罪方面的上訴理由,他只是認為刑罰方面過重。 11.本席也翻閱過裁判法官的裁段陳述書及口頭裁決,本席判定裁判法官是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這定罪,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有任何出錯之處。因此,本席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謝家樹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