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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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3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09 年第 431 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 2008 年第 14497 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9 年 11 月 4 日 裁決日期: 2009 年 11 月 4 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和上訴聆訊時,上訴人都是由王大律師代表。 3.控方案情最主要來自控方第一證人,他當日大約在上午11時43分左右駕駛著一輛私家車,沿接近康樂路輕便鐵路站之青山公路,一條有兩條行車線的道路之右方行車線,以大約四十公里之速度行駛。控方第一證人指駛至距離由上訴人所駕駛的巴士後面部份約有半架私家車之長度時,上訴人之巴士在沒有發出任何訊號之情況下,以一個比其較慢之速度突然由左方行車線向右駛,切入其行車線,他見狀立即剎車,及扭向右方登上路中央安全島上的石垣,並扭回左方以修正其車輛,但其左方車身隨即碰及上訴人巴士右方的車身。 4.關於究竟控方第一證人的車撞及上訴人巴士的一剎那前他的車在那裡這一點,王大律師指出,在上訴宗卷第37頁J行,控方第一證人說他的半個車身已經越過了上訴人巴士的後面,才發生了事故。 5.控方第一證人說兩車碰撞後,他的私家車和巴士停定在馬路上,沒有移動過,直至有警員到達現場。警員在現場所畫的圖,可以在他的記事冊(控方證物P1)看到。在記事冊的第四頁可以看到巴士停定的位置是跨了分界線。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是在巴士的右後方,兩車都是過了行人過路線。 6.本席翻看辯方證物D1,可以清楚看到發生事故的整段路形。裁判法官接納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辯方第二證人說在D1上可以看到他的巴士是停在上訴人的巴士後面,D1上有一個三角形是他的巴士位置,在他的巴士前面一個圓形,便是上訴人巴士的位置。從D1可以清楚看到當日案發地點的路形。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巴士想向前直駛,而由於他前面的路段有個曲位,那個路段亦有少少向左彎,然後才直去,上訴人若不作少少彎左,則他必須跨越中間線而入右邊線。 7.謝大律師指出,在上訴宗卷第48頁,第E和F行,上訴人說他的車當時是不可以直去,因為前面有個曲位。因此以本席的理解,上訴人當時若想要直去,最方便的駕駛途徑就是跨越右邊的線,不然上訴人便需要將巴士扭左,然後扭右才可直去。當然一個最方便的做法便是不用扭左直去,那就要跨越兩條線。上訴人說他在開車前有望過倒後鏡,但看不到有車輛駛來。 8.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則指當時他的車在上訴人的車後面,他見到上訴人的巴士有打右燈,跟住他自己亦想打燈,但在那一刻有人拍門想登上車,因此他開了門給拍門的人登車,他跟住關門,打右燈,望倒後鏡,見到有一輛車快速地駛來,他為了安全起見沒有開車。跟住他望向前,見到上訴人的車已經離開他有幾個車位。辯方第二證人亦說有見過上訴人的車全部駛入去右線,跟住駛回左線。在一剎那,私家車登了上石垣,跟住彈回,然後兩車相撞。 9.控方指控上訴人的巴士抽出去右線時,沒有作適當的專注,因此沒有留意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另外,控方第一證人亦說當時他以40公里的車速去到案發的位置,見到巴士突然在他前面抽出,他為了防止撞倒巴士,於是登上石垣,但最後還是避不了碰撞。 10.裁判法官經過分析證供和證據後,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和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認為他們是可信和可靠。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當他想由左一線抽出去左二線時,由於沒有作出足夠專注,因此沒有留意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車駛來。 11.王大律師代表上訴人的上訴最主要投訴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是以高速駛來,他是用不適當的車速,而當時上訴人的車大部份已經入了左二線。王大律師指責整件事件是由於控方第一證人沒有作足夠的專注和以不適當的車速駕駛,才引致發生碰撞。他說事件與上訴人無關。 12.本席翻看過當日的證供和證據,參閱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雖然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指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車速是很快,但是正如裁判法官所提及,其實辯方第二證人當時亦不能說出控方第一證人的車速有多少,因為他只是從倒後鏡望到。 13.在那時的情況下,辯方第二證人看到有車駛來,而他認為有危險,因此暫時不開車。跟住他見到上訴人的車在他前面已經離開了有一段距離,亦似乎全車入了左二線,但不知道為何又抽回左面。 14.本席翻看辯方證物D1的路形,又分析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及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以及上訴人的證供即:“因為嗰度有個曲位,唔可以直去”。一個無可抗拒推論就是上訴人當時若要開車直去,他必須跨越右手邊的路段。上訴人由於沒有作出一個適當的專注,沒有留意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而當他發現控方第一證人的車時,他嘗試將車屈回左一線,但已經不可以全車駛回左一線。因此,在碰撞時他的車仍然是跨越了中間線。 15.本席認為裁判法官考慮了所有證供和證據後,得出了一個正確的裁決。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的裁決有出錯,案中證供已經反映出當時上訴人的車在開出車站時,沒有作出一個足夠的專注。 16.因此,本席認為這個定罪沒有不穩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謝家樹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莊凌雲法律事務所轉聘王永愷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