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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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2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32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127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聆訊日期: 2009年12月9日 宣判日期:2009年12月9日 判決書 1.申請人被控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5(1)條,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及(3)條。申請人就兩項控罪被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李瀚良判入獄共26個月,現就刑期向本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申請人告訴本席由於本案被躭誤,以致她精神受困擾,為此曾住醫院兩至三個星期。但本席從文件中看到申請人被警方拘捕時為2008年10月20日,經審訊後獲判刑時為2009年9月14日,過程少於1年。按法庭的處理程序,11個月的處理時間不屬誤時,故此本席否決這項上訴理由。 3.申請人求情說有一名9歲女兒需要照顧,即使其母親能幫忙照顧,可是母親已70歲並患有糖尿病和身體差。李法官在衡量刑期時已考慮過這項求情理由,申請人有17次犯罪紀錄,其中大部分與毒品有關;2004年又因管有虛假文書罪而被判入獄。由此看來,本席認為李法官的量刑基準實屬合理。 4.為此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的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5.本席在此提醒申請人:假如申請人有意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判刑上訴許可申請,必須在今日起14天內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申請,介時由上訴法庭至少兩名法官共同聆訊。本席更要提醒申請人:如果上訴法庭同意本判決書的意見,即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缺乏理據支持,甚或認為申請人的原本刑期過輕,上訴法庭可作出扣時命令甚至增加刑期。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大偉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