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燕玲

Case No.CACC 327/200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9 Dec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32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32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1271號)

——————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廖燕玲
(Liu Yin Ling Angela)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聆訊日期: 2009年12月9日

宣判日期:2009年12月9日

判決書

1.申請人被控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5(1)條,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及(3)條。申請人就兩項控罪被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李瀚良判入獄共26個月,現就刑期向本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申請人告訴本席由於本案被躭誤,以致她精神受困擾,為此曾住醫院兩至三個星期。但本席從文件中看到申請人被警方拘捕時為2008年10月20日,經審訊後獲判刑時為2009年9月14日,過程少於1年。按法庭的處理程序,11個月的處理時間不屬誤時,故此本席否決這項上訴理由。

3.申請人求情說有一名9歲女兒需要照顧,即使其母親能幫忙照顧,可是母親已70歲並患有糖尿病和身體差。李法官在衡量刑期時已考慮過這項求情理由,申請人有17次犯罪紀錄,其中大部分與毒品有關;2004年又因管有虛假文書罪而被判入獄。由此看來,本席認為李法官的量刑基準實屬合理。

4.為此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的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5.本席在此提醒申請人:假如申請人有意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判刑上訴許可申請,必須在今日起14天內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申請,介時由上訴法庭至少兩名法官共同聆訊。本席更要提醒申請人:如果上訴法庭同意本判決書的意見,即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缺乏理據支持,甚或認為申請人的原本刑期過輕,上訴法庭可作出扣時命令甚至增加刑期。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大偉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