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秀好

Case No.HCMA 632/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Nov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3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632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9年第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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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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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年11月13日

裁決日期:2009年11月1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在案發當日,在7-11便利店內盜竊兩筒「得果定」喉片,共值港幣$63.80。

3.控方第一證人是該7-11便利店的店員,她在案發當天發現上訴人從貨架上拿取了兩筒「得果定」喉片,沒有付款就離開了該店。控方第一證人便截停上訴人於店外,並對上訴人稱「太太,你攞咗兩筒喉糖未畀錢」,上訴人回答說:「對唔住,畀次機會,我入番去畀錢。」但控方第一證人認為這不是足夠理由,她不會給予機會,並表示她要報警處理。

4.控方第二證人是收到指示到現場的一位警員,他向上訴人作出拘捕及警誡。上訴人於警誡下,作出回應:「我一時貪心冇畀錢,我攞嚟自己食咋,畀次機會。」之後,控方第二證人將上訴人帶返警署。

5.在審訊時,上訴人是有當值律師代表。辯方就警誡下的口供作出反對,因為辯方稱當時在現場控方第二證人沒有向上訴人作出任何警誡,上訴人亦沒有說過任何口頭招認,因此,裁判法官採取交替的程序。上訴人指稱在7-11便利店內,當警員抵達時,控方第二證人有檢視過店內的閉路電視影帶片段,當控方第二證人看完閉路電視的錄影片段,就對上訴人說,閉路電視的錄影片段已證實上訴人有偷東西,所以要帶上訴人往警署,但上訴人表示她當時沒有作聲。 而另外兩名女警則搜查了上訴人的隨身物品,也沒有發現可疑的東西,上訴人稱控方第二證人在現場從沒有向她作出警誡。

6.上訴人稱當日前往街市買菜,然後就前往該7-11便利店,當時她用左手拿著手袋及那些買來的菜。她取了喉片後在店內逗留了約15分鐘,然後才離開。她被截停時否認當時說過:「畀次機會」,但她說:「一時忘記付款」。上訴人聲稱當警員到達現場,她是保持緘默。她聲稱她的錢包中有大約二千多元的現金,她只是忘記付款而已。

7.各證人作供後,裁判法官有參考過適當的案例及分析各證人的口供。在一般事項,裁判法官亦留意到辯方大律師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時沒有向證人指出上訴人取了喉片後在店內逗留了約15分鐘,辯方律師只稱上訴人取了喉片後在店內短留了一會兒才離開。

8.裁判法官作出事實的裁斷,他接納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證人,他考慮上訴人的口供後,認為警誡口供是出於自願,所以他給予充分的比重。

9.關於一般事項的裁決,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他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是難以置信,而且是一個不誠實及不可靠的證人,所以不接納她的證供,最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的證供是可信及有足夠證供支持上訴人當時是盜竊了兩筒喉片。

10.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她的口頭上訴理由認為定罪對她不公平,更認為控方證人說謊,她認為控方證人誣告她,因為她沒有說過要求控方第二證人給她機會,她只不過是忘記了付款。

11.本席認為裁判法官能參看各證人作供時的神態及舉止,在這情況下,本席不應干預裁判法官純粹事實的裁斷。

12.本席參照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口頭裁決認為他是沒有出錯之處,因此,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鍾洪偉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