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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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2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623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1614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9年11月13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11月1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來自控方第一證人,他是一名警員,案發時控方第一證人正駕駛警察吉普車巡邏。約下午5時28分,他駛到青山公路東行近悠麗路,那段青山公路有三條行車線,控方第一證人沿二線即中線行駛。 3.當他駛到悠麗路口,該處交通燈亮起了紅燈,控方第一證人因此停在二線。控方第一證人前面有兩車亦停了在紅燈前,最前的是上訴人所駕駛的一輛的士,的士車後的車輛是一架私家車,當交通燈轉了綠燈後,上訴人的的士突然轉入左一線,期間沒有打指揮燈,令致原本在左一線的一部深灰色的私家車緊急煞車,煞停在左一線上。控方第一證人看見的士打斜駛至左邊路旁,去接載一位女乘客。在這情況下,控方第一證人立刻上前截停上訴人的的士,並告知上訴人他觸犯「不小心駕駛」罪,因此他會申請傳票告他不小心駕駛。 4.當時上訴人希望控方第一證人只告他在禁區上落客,而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0段已敍述該段對話,本席不再重複。 5.審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並向控方第一證人作出詳細的盤問。 6.最後,裁判法官作出證供上之評估,而上訴人沒有選擇作證。 7.裁判法官小心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從控方第一證人所敍述的事發經過,根據事實的裁斷,裁判法官認為當時上訴人沒有做到小心專注謹慎駕駛者的水平,致使左一線的深灰色的私家車要煞停避免碰撞,因而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 8.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陳述指沒有發生過控方第一證人所述的事情,控方第一證人說謊,定罪對他不公平。 9.審訊時,辯方沒有任何的證詞,只是上訴人在盤問時將辯方認為的事實指證控方第一證人,但沒有任何實質的理據支持,所以裁判法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再加上控方第一證人已接受上訴人的盤問,最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這是事實的裁斷。本席認為本案的定罪並無不穩妥或不安全的地方。 10.本席翻看裁斷陳述書及口頭裁決亦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因此,本席認為上訴應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鍾洪偉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