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瑞傑

Case No.DCCC 898/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Sep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89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898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瑞傑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09年9月21日下午2時4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W T Chi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唐楚彥律師事務所律師Mr TONG Chor-yin, Augustine,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席前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與受害人為鄰居,他們分別租住深水埗北河街2字樓的不同板間房單位。

3.在2009年7月15日下午2時,當受害人正在睡覺時,被告人進入受害人的房間內盜取了一張身分證、一張回鄉證及現金港幣50元。

4.稍後,當受害人起床,外出前往購物時,被告人再次潛進受害人房間內,這次他偷取了一本的銀行存摺及三本記事簿。

5.被告人案底纍纍,從20歲開始便干犯刑法。他有三十五次定罪,涉及四十五項控罪紀錄,其中十項的控罪違反《盜竊罪條例》,一項更與本案的控罪相同。

6.這次被告人趁鄰居睡覺時,偷偷走進他的房間內盜竊。及後亦趁鄰居外出,再次進入搜掠。被告人兩次的所作所為都並非簡單的順手牽羊又或是機會主義下作祟犯案,他是刻意的、有目的的,進入他人的居所盜竊。

7.進入民居干犯入屋犯法罪,上訴庭已有清晰的量刑指引。在沒有令案情更嚴重的情節出現下,初犯的成年犯,量刑起點為3年的即時監禁。被告人過往有多次盜竊前科,入屋犯法只不過是進入民居盜竊的其中一種盜竊的手法,因此,在量刑時,本席將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上調3個月,以反映有令案情嚴重情加劇的因素。

8.因此之故每一項控罪量刑起點為39個月的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故可獲得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刑期亦下調至26個月。

9.考慮到兩宗案件發生於同一日,而案發的時間亦非常接近,因此本席頒令,第二項控罪內的其中一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26個月分期執行。

10.黃先生,請起立。就你在席前所承認的兩項入屋犯法罪,總共判處27個月的即時監禁。

  陳慶偉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