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卓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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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97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9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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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指被告於09年7月16日於紅磡區非法販運30.83克粉末,內含16.25克氯胺酮,俗稱「K仔」。 2.2009年7月16日晚上9時50分左右,有探員巡視紅磡黃埔花園5期4座地下及B1的樓梯時,發覺被告及另一男子年約20歲,形跡可疑,探員向兩人搜身,在被告身上找到總共三袋氯胺酮毒品,即控罪所指的重量的毒品,另外被告身上有另一個膠袋,內有三十二個空的可再封小袋膠。於黃姓男子身上則沒有可疑東西。 3.化驗師驗出,在被告身上的總共三袋毒品共重為30.83克粉末,氯胺酮純度為16.25克。 4.被告在1988年11月9日出生,犯案是大約20歲又8個月,現在已過21歲,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律師說,被告和母親同住,教育程度是中七,被告在案發時因為失業,又需要金錢購買毒品,就受人唆使,替人販運案中的毒品,在等候人來拿該批毒品時,他就被警方拘捕。辯方律師指,被告年青,沒有案底,勇於承認過失,希望法庭對他特別寬宏,先拿取勞役中心報告,代替監禁。律師亦指,就算法庭真要考慮監禁,亦應盡量從寬,並應盡量給予被告人刑期的扣減,甚至多過法律通常賦予認罪被告的三分一扣減。 5.根據上訴庭於2008年中在CAAR 7/06及CACC 126/07上訴案中頒下的判刑指引,販運剛剛超過10克至到50克的氯胺酮毒品,判刑監禁為4至6年。被告雖是年青,但也不是法律上所講的十分年青,即15歲或以下。被告犯案時已是20歲又8個月左右,他應知道氯胺酮的禍害,他本身也是氯胺酮的使用者。政府亦屢有宣揚這類毒品的禍害,並設盡辦法大力遏止,法庭亦見使用氯胺酮毒品及販運氯胺酮毒品的情況日益嚴重,屢屢未能減輕這種犯罪活動,所以上訴庭才在2008年中頒下嚴峻的判刑指引。 6.本案中,被告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他肯坦白認罪。本席考慮過本案的一切情況,包括律師的詳盡求情,認為只有依上訴庭頒下的判刑指引將被告判監,才符合法律精神,勞役中心或其他懲處方法絕不適合。本席同意被告仍算是一個年青人,本席亦注意到他以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在本案中亦勇於承認自己的過錯。根據本案氯胺酮純度來計,判刑起點應為四年又三個月監禁,本席因被告的年輕及以前沒有案底,及律師提出的種種求情,把這判刑起點扣減三個月,本席以實際判刑起點為4年計,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經此寬減後,判監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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