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少玲

Case No.HCMA 247/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Dec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24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24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3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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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香港法例第484 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 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09 年11 月5 日所作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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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李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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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9年12月8日

裁決日期:2009年12月8日

1.申請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 條。申請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000 元。申請人不服定罪,在本席席前提出上訴。本席於2009 年11 月5 日駁回上訴,並在11 月12 日頒下判案理由書。

2.申請人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令其可向終審庭提出上訴。

3.申請人提出書面理由,指「控方證人口供存在疑點及可靠性」;其口頭陳述則指因11 月5 日上訴時無律師代表,故未能將上訴理由提出。

4.有關法例載於香港法例第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 條: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5.原訟法庭必須接納本案牽涉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才可頒發證明書。申請人指控方證人口供存有疑點及其可靠性有問題,此範疇並不涉及任何法律論點,更遑論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了。況且,申請人在上訴時是刻意不將其上訴理由道出的。雖則如此,本席在駁回上訴時,已考慮了在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及裁判官是如何處理證供證據等情況。

6.本席在考慮了申請人的申請及其陳詞後,裁定其案件並不涉及任何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7.申請人的申請遭駁回。

  (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金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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