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家圖

Case No.HCMA 563/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Dec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6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56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8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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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詹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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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9年9月17日

裁決日期:  2009年9月17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12月1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與其他5名在逃男子被控兩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一項非法及惡意嚴重傷人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入獄,總刑期十五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本席於上訴聆訊當天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與控方第二證人是夫婦,而控方第三證人是控方第一證人的父親。

3.案發當晚,控方第一證人與控方第二證人於控方第三證人家中晚膳後,離開控方第三證人的住所,當行經大廈的電梯大堂時,見到一羣男子,為數約四個,於一輛白色私家車旁。當中有一名男子,年約四十歲,稱為A君,與一名較年輕的男子,稱為B 君,正在談話。

4.控方第一證人描述B君當時大概身穿黑色衫,深色褲,頭髮一般,黑髮,有定型,身形普通,比他自己稍胖,高度約5呎9吋。

5.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停下,一面行,一面望向A君方向,之後聽見A君在左邊大叫問他「望甚麼?」,控方第一證人停下,A君及B君向控方第一證人行去,而C君及D君則由私家車車尾行向控方第一證人。

6.當A君行近控方第一證人,不由分說,A君就用右手一拳打向控方第一證人的左邊面一下,跟着B君起腳踢他右邊膝頭對上位置,控方第一證人亦覺被很多人打,拳腳交加於其全身。

7.當控方第一證人被打了十至二十五秒後,他掙扎起身,見A君起腳踢控方第二證人的大腿,而控方第二證人則左手捉B 君,右手捉D君,亦見B君與控方第二證人在糾纏。

8.之後,A君與其他人再打控方第一證人,因為再受襲,控方第一證人再跌低在地上,有人好大力踢他的頭部,令控方第一證人的頭部不停撞向地面,控方第一證人暈了一段時間。當他起身時,見到控方第三證人坐在地上,及見到控方第二證人血流披面。

9.案發時,現場有射燈及餐廳有燈光,足以讓控方證人認到打他們的人的樣貌。控方第一證人估計他看見A君與B君傾談為時約十到十幾秒,而整個過程見到B君約有三十秒。

10.控方第一證人於2008年12月5日出席認人手續,並於當日認出B君。控方第一證人確認由案發到出席認人手續,他並沒有再見過B君。

11.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指,當他離開電梯大堂時,見到A 君及B君,所以注意力主要集中在A君及B君身上,並對他們的容貌最深刻,所以在認人手續中認出B君。

12.在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供稱,他總共做了三份口供,前兩份主要有關A君以及表示認得A君,知其花名叫“盲亨”或者“車神盲亨”,並曾於報章、雜誌、電視新聞以及網上的短片中見過盲亨的樣貌或者相片,控方第一證人亦承認有閱讀《東方》、《蘋果》、《星島日報》等報紙,但並非每日都有閱讀。

13.控方第一證人否認因曾看盲亨網上片段時有睇過有關B 君 (即上訴人) 的賽車報導,並強調從來不知上訴人是盲亨的兒子。

14.控方第一證人否認曾經看過辯方所舉出的報導例子,包括辯方證物D2、D3、D4、D5及D6號的相關報導。

15.控方第一證人亦否認沒有人向他提過,於報章見過他的女兒以及控方第三證人。

16.控方第一證人承認由他第一眼看見A君及B君,到他們打完控方第一證人離開,整件事總共約半分鐘。

17.控方第二證人是控方第一證人的太太,她指當控方第一證人躺在地上時,她見被指為B君的人曾到白色車旁邊,手執螺絲批,行到控方第一證人身邊,用腳踢了控方第一證人一腳,B君亦曾打控方第二證人的右耳一下。

18.控方第二證人指她沒有買報紙或雜誌,而控方第一證人就很少買,知道控方第三證人有買報紙,但不清楚他買甚麼報紙。

19.控方第二證人承認在兩個不同的日子,總共做了三次認人手續,最後一次,被認的人是有戴奶白色、不透明的浴帽。

20.控方第二證人承認控方第一證人曾向她提過打他的人好像是盲亨。她稱在認人手續中,浴帽是將被認的人的頭髮全部蓋上。

21.控方第三證人供稱當天帶孫女落街買報紙後,回家途中,見到有五至六個人圍住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拳打腳踢,有三個人向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襲擊,當控方第三證人想上前協助時,他亦被打及被推在地上。控方第三證人形容其中一個人身材較他矮,二十多歲,身穿白色T裇,他當時見那班人行向一輛車,他記低車牌號碼。控方第一證人致電報警,控方第三證人認為當晚的燈光不太光亮。

22.控方第三證人在2008年12月5日認人手續中認出他稱為甲君的男子,但於庭上就不能認出。

23.控方第三證人承認他常閱讀《蘋果日報》,但從來沒有買八卦周刊以及《東方日報》。事發之後,工作時有聽同事提及他與孫女見報,但同事沒有將有關的報紙給他看。因控方第三證人覺得事件羞恥,因此沒有追究在報章上的報導,他沒有看過辯方證物D3及D4。

24.控方第三證人承認在11月5日的《蘋果日報》港聞版,他只讀過標題 (辯方證物D3),沒有看其他,因不感興趣,他有同事曾跟他講打人的有盲亨以及他的兒子,他從來沒有看有關相片。

25.控方第三證人同意現場的燈光昏暗,除了四十多歲的男子之外,看不清楚其餘人的樣貌,他否認認人時是根據相片的報導中得知。

辯方案情

26.上訴人審訊時是二十四歲,為職業賽車手,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港人稱他父親為盲亨或車神,在案發當晚,他並沒有打過控方第一、第二或第三證人,亦不認識他們。

27.上訴人聲稱案發當晚他在家中自己煮晚餐,晚飯後看電視,之後閱讀小說,讀了約十至二十分鐘後,洗澡上床。

裁判法官的裁決

28.裁判法官在分析證據後,接納全部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而拒納上訴人的證供。

29.裁判法官就認人方面,首先提醒自己有關Turnbull的指引後,亦分析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認人證供。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認人是安全的,雖然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的髮型是較案發時短以及沒有定型。

30.裁判法官認為雖然控方第一證人被盤問時,曾說被認的人當日戴有浴帽,但這不影響控方第一證人認到上訴人的準確性。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117段,上訴宗卷第35 頁,他有以下的陳述:

“其次,由於同意案情 (控方証物P2) 指出,認人手續的證供不爭議,該認人手續是正確地舉行,所以第一控方證人在認人當日,即使在其他情況之下見到被告是短頭髮以及有定型,亦並非一個可供爭論的地方。”

31.本席對以上裁判法官認人的分析有所保留,理由如後述。

上訴

32.代表上訴人的謝大律師作出數項的上訴理由,其中最主要的是有關控方第一證人認出上訴人的證供的可靠性。

33.控方第一證人在他的第一份證人口供中,描述上訴人為年齡十八至二十歲,5呎9吋高,瘦身形,金頭髮,案發時穿着白色上衣。但控方第一證人在法庭上描述上訴人時,指他案發當日是黑頭髮,大約184磅,肥身形,穿着黑色衫。

34.控方第一證人不但在描述中出現分歧,在認人手續上,他的供詞亦出現令人震驚的描述,控方第一證人指在認人手續時,上訴人是有戴上浴帽,但控方第一證人亦指在認人手續時,上訴人的頭髮是短髮以及沒有定型。

35.裁判法官處理的方式就是以上本席提及的裁斷陳述書第117段。裁判法官錯誤地認為,因辯方並不爭議控方證物P2的認人手續,而認為如果控方第一證人“在其他情況之下見到被告是短頭髮以及有定型,亦並非一個可供爭論的地方。”如果控方第一證人真的在認人手續前見過上訴人,在法律上認人手續的認人是完全不可靠的。因在這情況下,控方完全沒有證據顯示在甚麼時間控方第一證人曾見過上訴人,而在甚麼情況下,他是見到上訴人。這情形是可以影響控方第一證人認人證供的可靠性。況且,裁判法官是全部依賴控方第一證人的認人證供,因控方第二證人認不到任何人,而裁判法官亦裁定控方第三證人的認人是不可靠的。正如謝大律師陳詞稱,控方第一證人有可能是在相片中,譬如辯方證物D2的相片裡見過上訴人,因在相片裡上訴人是黑髮的。但是,控方第一證人否認他曾在報章或雜誌中見過上訴人的相片。

36.本席認為以上的上訴理由已經足夠令這定罪不穩妥,因此,毋須再討論其他的上訴理由。

37.因以上的理由,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他的定罪及刑罰被撤銷。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潘藹蓮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林文傑律師事務所轉聘謝志浩及黃麗貞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