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建興

Case No.DCCC 731/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Nov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73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7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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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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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年11月13日
出席人士: Mr. Lam Hoi Yue,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eung Yiu Leung,范紀羅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Assault with intent to r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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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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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周建興在本席前承認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罪行詳情指周建興於2009年6月7日在香港新界葵涌大白田街意圖搶劫而襲擊葉家麗。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凌晨時份葉小姐單人行經葵涌大白田街,被告從後箍著葉小姐並將她拖進一條後巷裡。葉小姐大聲呼救,而當時他們兩人雙雙倒地,被告仍然緊箍著葉小姐令致葉小姐受傷。被告的動作驚動附近兩名途人。他們追截被告,而被告逃跑。在逃跑過程當中被告曾拾起一把掃把,試圖打退兩個追捕他的途人。但被告打不到他們後就再逃跑,跑到新界葵涌和宜合道167至175號時剛巧遇到一輛警車,車上警員下車將被告拘捕。警誡下被告說:「阿Sir,我冇錢,見到條女單身就去箍佢搶錢,點知聽到有人喝咪走囉,有人追我,咪隨街執把掃把諗住嚇佢哋唔好追我,我都冇搶到錢。」葉小姐其後被送往醫院醫治,發現其左額、左肩、兩膝和兩腳均有擦傷,右額部位腫脹。

3.被告現年41歲,過往有七項刑事紀錄,最近一次在2002年–藏毒,而92年時,有一項與暴力有關的案底。求情時,律師指出被告是離婚人士,太太已經離開了他,他們有一個6歲女兒,跟隨被告生活,現就讀小學一年級,被告的媽媽和家姐現正照顧他的女兒。律師說被告過往曾做過不同的工作,也曾當過的士司機。這次犯案純粹因為經濟問題,他在犯案之前已有一段長時間沒有工作,因經濟的問題而犯下本案。

4.律師亦指出案情是屬於嚴重的,事主是單身女子,案中亦有受傷,雖然傷勢不算嚴重,但犯案時間是半夜,而且被被告從後箍頸行劫;對於這女子而言,其經歷可算相當恐怖。律師指慶幸被告在事件中沒有使用武器,亦沒有造成嚴重傷害,在被追捕過程中亦沒有作出很極烈的反抗,只不過拿起一把掃把嚇嚇他人罷了。律師又說被告女兒出世之後,他一直沒有再犯事。律師指出根據巫廣生案例,若有使用武器去威嚇他人的話,考慮刑期的起點是5年,如果進入一些私人住宅,就加至6年。律師又指出這兩種嚴重因素並不存在於本案,要求法庭考慮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作出判刑。

5.雖然本案被告被控的控罪是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但同樣來自打劫罪行的同一條條例,刑罰也是來自同一條條例。根據有關條例,判刑最高為終身監禁。本案而言,被告選擇夜間向一些單身夜歸女子埋手,本席認為這是案件嚴重之處,而且案中的女子也受了傷,很明顯被告是肆意向他人行使暴力以達到自己的犯罪目的–打算搶他人金錢。

6.求情方面,本席認為除了認罪之外,並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考慮過所有求情理由,本席以4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監32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