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詠沁

Case No.HCCC 132/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Nov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13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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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詠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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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09年11月3日上午11時0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眉語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永豪先生,由張馮許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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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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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今日係喺法庭度承認咗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嘅毒品係一共約三百七十幾克嘅氯胺酮與及其他一啲少數量嘅安非他明等。

案情顯示,海關人員喺2008年11月11日晚上,喺上海街一個單位之外截停咗被告,喺佢身上搵到第一項控罪嘅毒品。後嚟關員又喺有關單位之內,搵到第二項控罪嘅毒品,同埋一啲包裝毒品嘅工具。被告一直都係同海關人員非常合作,亦都立即係作出承認。

被告有一次嘅刑事紀錄,與毒品係有關嘅,咁其實佢係喺嗰件案嘅保釋期間干犯咗本案。

被告今年21歲,代表大律師呈上咗好幾封被告朋友同埋佢家人嘅求情信件。陳大律師亦都好懇切而盡力地替被告作出求情,更加強調咗被告人嘅家庭背景,同埋佢係比較容易受人影響嘅性格。

睇起上嚟,被告人喺第一件藏毒案被拘捕之後,係應該立即受到警惕同埋教訓,但係適得其反,佢竟然係不顧後果,鋌而走險咁樣犯上更加嚴重嘅本案嘅販運毒品罪。喺咁嘅情況之下,被告絕唔可以再係話家庭環境影響佢,令佢失落、性格有問題等等而去犯案。本席亦都希望香港嘅年青人係能夠以此為誡,唔好以為可以靠毒品去搵快錢、搵多錢,唔好再重蹈覆轍。

其實被告人可以話係幸運嘅,佢家人、朋友至今都係幫佢、支持佢,替佢講好說話,咁佢又遇上一名並非只當佢係罪犯,又唔係計較金錢嘅大律師喺法律方面畀佢指引,亦都畀咗佢好多精神上嘅支持,仲係緊張被告係唔係真心改過,如果被告喺咁嘅情況之下,都唔去徹底反省嘅話,佢就真係辜負咗呢啲關心佢嘅人。要判一名年輕、本來生活正常、有正當職業嘅女士去坐監,本席係絕對覺得可惜,但係本席亦都要顧及毒品對社會嘅禍害。被告自己選擇咗呢一條路,本席亦都唔認為可以係姑息。

考慮到判例嘅指引,本席會以9年作為第二項控罪嘅判刑起點。被告始終係有勇氣承認咗控罪,雖然係比較遲,但係本席都會畀佢全數三分一嘅減免,刑期會係6年。至於第一項控罪,本席會以四年半作為所有份量毒品嘅起點。扣減三分一之後,變成咗三年。

本席考慮到總刑期方面,而且被告始終都係比較年輕,今次係第一次面對長期嘅監禁,咁本席決定係下令兩項控罪嘅刑期,同期執行,即係6年,但係就與另一項監禁分期執行,嗰件即係KC 7186/08嘅嗰件案。

希望被告人知道,法庭其實已經係採納咗較低嘅判罰,本席亦都希望被告唔好再浪費時間,盡量利用懲教署所提供嘅各種學習機會,重新再起步。

本人/我等謹此證明,盡本人/我等所知及所能,上文是上述法律程序的錄音紀錄的真確謄本。